民间文学著作群体权利主体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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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文学著作群体权利主体概述-->绪论目前,全世界已有40多个国家颁布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也颁布了相关示范法和草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已取得了丰厚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我国1990年也在著作权法中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是遗憾的是国务院的具体规定一直未能出台,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立法仍无实质性进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争论从未停止过,其中最大的争议焦点就是权利的归属问题,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是对其进行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明确各相关权利人的权利义务才

2、能够定纷止争。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求,这一民族艺术瑰宝仍在不断的流失或者失传,对其进行立法保护已迫在眉睫,这也是笔者研究这一课题的初衷。我国目前多是从文化遗产的角度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予以保护,这种利用行政手段对其进行干预的做法因不符合意思自治原则而被部分学者反对。.........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一种私权,不应当以公法来进行干预;其和一般作品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人类通过创造性活动产生的智力成果,将其纳入著作权法也是完全可能的。由此,还要明确一个重要的前提,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

3、权主体,关于这一问题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论,各学者持有不同意见,国外的成功立法也采用了不同的权利主体模式。然而不论采用国家、群体、个人哪一种权利主体模式,都必须从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和传承的角度出发,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本质属性来界定权利的归属,抓住问题的根源和本质才能正确的进行权利义务分配。从本质上来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其群体根据日常的生产生活,结合本民族的习惯和文化创造产生,并经过群体成员的世代传承形成的,理所应当由创作和保有群体来享有著作权。随着笔者写作的深入,越发感受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主体这个研究课题的

4、复杂性,除去制度设计上的难度,更多的是现实保护上的困难,这也是我国立法至今未出台的重要原因。本文从群体权利主体模式出发,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群体进行了分析,对群体权益代表机构进行了设计,以期能够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立法作出一点绵薄之力。...........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群体权利主体的基本理论1.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主体模式的探索我国自1990年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纳入著作权法,经过2001年和2010年两次著作权法修正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仍旧停留在原则性规定?上,未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目前

5、,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但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体保护办法的出台依旧希望激茫。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主体难以确定,理论界对此也争论不断,一直未能形成普遍统一的观点。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归属是对其进行保护的前提条件,明确其著作权主体后才能进行权利义务划分,进而进行相关的制度设计。世界上已经有很多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进行了立法,一些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也通过了法案或者草案为各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提供法律框架,然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争议仍然没有平息。各国对民间文学艺术

6、作品的权利归属采用了不同的模式,主要包括国家权利主体模式、个人权利主体模式和群体权利主体模式。笔者认为不论选择哪一种权利主体模式,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和传承,否则任何的制度设计都是徒劳的,这也是我国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上所要考虑的最重要因素。...........1.2群体权利主体模式与著作权法基本理念存在的冲突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客体、内容、权利行使、权利限制等则交给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来具体规定。然而,遗憾的是,国务院的

7、行政法规一直未能出台,这种现象也直接反应出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群体权利主体模式虽然是最合理的选择,但在与著作权法衔接时仍存在必须解决的难题。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其进行任何制度设计都不易,其中要理顺的法律关系也很复杂,所以,首先要做的就是搞清问题所在,而后逐个击破。群体创作主义和个人创作主义的冲突在知识产权领域,个人观一直占据着绝对的支配地位,个人创作主义出现后,各国逐渐颁布了以个人观为立法理念和指导思想的版权法,正是个人创作主义的形成催生了版权法。个人创作主义已经被全世界所接受,并认为是授予知识产权

8、的基本准则。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专业分工的深入,我们进入了全新的时代,分工与合作成为了主流,这种变化趋势也给知识产权法带来了挑战,合作创作作品的出现挑战着个人观的支配地位。与此同时,地理标志、计算机软件、网络作品、证明商标等特殊人类智力成果的出现也给知识产权法带来了难题。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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