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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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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美国上市公司的股东账簿查阅权「摘要」设立股东账簿查阅权,是确保股东知情权实现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依据美国商法的相关规定、司法判例及学者学说,对美国的上市公司股东账簿查阅权作了初步解析,包括权利主体的资格设立、上市公司的保存账簿和证明股东不合理需求的义务、账簿查阅的客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等。 「关键词」上市公司,账簿查阅权,权利义务 股东账簿查阅权,指股东对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文书等相关的会计原始凭证和文书、记录进行查阅的权利。法律设立股东账簿查阅权,是因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笼统、大概地反映
2、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原始的会计账簿更能够充分反映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发生的具体情况。股东要想获取更充分的公司经营管理信息就必须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的账簿记录查阅权制度源于美国公司法,美国各州基本上都制订了关于股东查阅权方面的成文法规则。[1]在美国,股东账簿记录查阅权的渊源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关于公司的成文法和普通法。[2] 一、权利主体的资格 账簿查阅制度,直接保护的是股东的权益,从长远来说对公司是有益的,但公司的现任管理层直接感觉到的是完全在尽义务。从公司的角度看,股东要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3、,很可能是对公司采取一系列可能损害公司行动的第一个步骤,有时极个别的股东查阅公司账簿记录会涉及一些较为敏感的信息,很有可能会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等,甚至会有一些恶意的股东滥用此项权利获取公司的商业秘密,从而使公司蒙受损失。在实践中,对行使查阅权的股东资格进行必要的设定,明确规定行使该权利的法定要件,是美国各州公司法和《示范公司法》的一致做法。对股东账簿查阅制度主体的规定,体现了保护股东知情权与保护上市公司合法利益相一致的宗旨。 股东应持有一定的股份和时间。从公司的立场出发,每一个股东都来查阅
4、公司账簿记录将会加大成本,也不胜其烦,法律往往会为此作出规定,具体在股东持股数量和持股时间上作出规定,以限制部分股东查阅某些文件。在持股时间和持股数量上设置过高的限制,显然对股东的知情和监督不利,更有可能在事实上到剥夺股东的账簿记录查阅权。如美国1969年《示范公司法》第52条就规定,只有股东名册中记名的持股6个月以上或者持有不低于公司已发行股份之5%的股东,才有权行使该法中规定的账簿记录查阅权,纽约州商事公司法第624条中也有类似规定。后来,美国的许多州立法已在一定程度上放宽甚至取消了股东的持
5、股要求,如修订后的《示范公司法》第16条。 股东应当具备合理需求。美国证券法发展历程表明,对上市公司实行强制性信息披露是一种更为有效率的做法,而对公司账簿查阅记录则实行相对的限制。这就要求股东在查阅一些文件时要说明存在合理需求。如为确定所持股票之价值;为查明股价下跌、公司利润下降的原因;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而夺取公司控制奴的企图;为保护其本人或其他股东的利益;试图了解重大交易的内情;为核实董事和高级职员在管理公司事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当行为,以决定是否对他们提起诉讼;为正在进行的诉讼,寻求有利于
6、股东的证据,等等。股东可以代表自己也可以代表其他股东的利益行使账簿查阅权。如果某一股东正在对公司提起诉讼,应与其他股东一样享有知情权,可以查阅公司账簿。需要进行限定的是股东的不合理需求,除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和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之外,主要应该是依据《反不正当法》等法律作出规定,如受雇于公司的竞争对手公司或为了窃取公司的商业秘密。 二、上市公司的义务 公司具有保存账簿的义务。账簿记录查阅制度,从股东角度看是一项权利,从公司角度看是一项义务。只是上市公司无力向成千上万的股东送交会计账簿,所以,
7、有置于固定场所公示的必要。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有义务保存好相应的账簿、记录,因为这是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的基础。美国《示范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应当永久保存所有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行动记录、一切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名义采取的行动记录;符合规定的财务记录;股东名册、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将公司设立章程、章程细则、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记录、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职员姓名等置于主要办公地点供公众查阅。有些州的法律要求公司制作或提交随时可用于股东查阅的文件。 公司有证明股东不合理需求的义务。
8、在英美普通法上,股东有查阅公司账簿和各种记录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不是绝对的,要求股东在行使账簿记录查阅权时还应当善意行事并出于合理需求。所谓合理需求,是指那些与当事人因其投资者地位享有的各项权益而形成的具有合理联系的要求。然而如何界定合理需求是不容易的。美国和日本对此采取了不同的立法例,即美国的概括式立法例和日本的列举式立法例。根美国的《示范公司法》第16.02(C)节的规定,合理需求必须符合三个要件:股东提出的查阅和复制文件的请求是善意的,是为了合理的目的;公司股东阐明了他查阅和复制这些文件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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