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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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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实施论文..内容摘要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实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刑事法制的必经之路。罪刑法定原则的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分为立法,司法和行刑三道工序,罪行法定原则通过刑事立法法典化,通过刑事司法把实体规定贯彻落实到具体案件,通过刑法罚执行得以最终实现。三结构是相辅相承,紧密相关的有机整体..,三者缺一,则无以完成罪刑法定原则要完成的任务和须达到目的。在罪刑法定原则实施的系统工程中,刑事立法是前提和基础,刑事司法是中心和关键,刑罚执行是延伸和终结。三结构的这种连续的序列就是三结构的动态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高层次的
2、法意只有通过三结构的连续性和动态性的运作才得以实现。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随着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通过而法典化。它的价值、意义已被学术界和实务界所充分肯定。然而,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典化并不等于其现实化,其高层次的法意不是仅靠法典化就能够实现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分为立法、司法和行刑三道工序。罪刑法定原则指导和制约着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反过来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也制约和促进着罪刑法定原则的实施,彼此间是相互制约的。本文就从二者的辩证关系入手来阐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实施。一、刑事立法是罪刑法定原则实施的
3、前提和基础罪刑法定原则是近现代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我国1997年刑法基本实现了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罪的法定化、刑事责任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这在刑法典中有系统的体现:明确规定了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量刑的原则和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对于各种犯罪如何处罚应以刑法的规定为依据,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同时,还取消了类推制度,重申了在溯及力上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在分则中罪名的规定也相当详备,增到413个罪名(“高法”解释);在具体犯罪的罪状和处罚上,叙明罪状的大量运用和法定刑不同档次的设计
4、,为司法实践增强了可操作性。这些都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实施提供了细致的法律标准。因为刑事立法是刑事法制建设的基础。没有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就缺乏依据和准绳。所谓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也就无从谈起。但是,法典的稳定性决定了其不可避免的滞后性,社会的迅速发展使法典的漏洞逐步显现出来。经过实践,一些缺陷由隐至显,罪刑法定原则受到了司法实践的严重挑战,法典的某些方面亟需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法无明文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如何处理?例如,现行刑法典删除了1979年刑法中的套汇罪,而刑法典生效后,套汇行为又突现出来。套汇是一种有预谋的投机行为,有可能扰乱汇率,破
5、坏外汇市场,这在前几年金融危机几乎席卷全球,冲击中国的危急时刻,如果严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对之放任不管,显然是十分危险的。但倘若司法实践中为防范金融风险,在立法机关没将之规定为犯罪之前视套汇为犯罪,科以刑罚,岂又不明明白白地破坏了罪刑法定原则?对诸如此类的法无明文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最好的解决办法是立法机关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迅速而审慎地制定单行刑法,为罪刑法定原则提供较为齐备的法律依据。但在单行刑法生效前的空隙阶段,不宜将法无明文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定罪处刑,否则会滑向罪行擅断的深渊。但是,可以采取其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临时补
6、救,让其不致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如对大量套汇的企业可处以暂停或撤销对外经营贸易许可、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或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第二,对刑法条文间相互矛盾的规定如何对待?一部好的刑法典应当结构形式上是完整的,在条文内容上是协调的,是形式和内容和诣统一的有机整体。然而法典的制定受立法技术、立法经验等多方因素制约,任何一部法典都难以精当周全、完美无暇。我国1997年刑法同样存在着相互矛盾的规定。例如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典没有规定教唆犯非满18周岁不可,因此,教唆
7、犯可以是未成年人。如此一来,对一个未成年人教唆犯,在法定量刑情节上,依第17条第3款他(她)是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第29条第1款他(她)是教唆犯,又应从重处罚。那么,是从严还是从宽?到底谁是“准绳”?一个犯罪人可能同时具有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这在一人犯数罪,从宽、从严情节单属不同罪种的情况下,量刑时容易处理。若一人犯一罪且兼有从宽或从严情节时就不那么简单了。在这种情况下,不能采取简单的折抵办法,而应考虑不同情节的地位与作用,分别适用量刑情节。实践中有这种具体做法,先撇开量刑情节考虑应当判处的刑种与刑度,再考虑从严情节,量出刑度,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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