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点证人”豁免制度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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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污点证人”豁免制度问题研究  摘要污点证人豁免制度通过免除污点证人的罪行来换取更重要的证据,在打击隐蔽性强、取证难的行受贿犯罪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通过对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概念、特点等的介绍以及我国关于这方面的现状分析,说明建立这一制度是我国的现实需要。最后,对如何构建我国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进行详细的阐述,期望通过这一创新举措,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打击职务犯罪、治理行受贿案件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取得更好的效果。  关键词污点证人豁免行受贿犯罪社会管理创新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100

2、9-0592(2010)09-042-02    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作为一项刑事司法处置措施,在美国、加拿大均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我国虽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但司法实践中却已有所尝试。比如:在四川繤江虹桥垮塌案中,检察机关就因行贿人的积极作证,而未对其行贿行为提起公诉。虽然案例中没有明确提出污点证人这个说法,但证明我们已经做出了探索。因此,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建立对于严肃查办受贿犯罪,打击行贿犯罪将起到非常有效的作用。因为贿赂犯罪行为发生在行贿人、受贿人之间,且多是私下秘密进行,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除

3、了内部人员外,外界很难完全掌握犯罪事实。行贿人作为重要的知情人,其证言对于受贿案件的侦破和定罪起到了关键作用,但由于行贿人本身涉及行贿犯罪,其在面对侦查机关的审讯时,也会首先考虑到自己所交代的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是否会对自己带来不利,因而大多数行贿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很可能会隐去很多尚未被侦查机关掌握的内幕,不愿作为证人指证犯罪,这就进一步加大了揭露受贿犯罪、惩治腐败的难度。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可以打破行贿人、受贿人的利益共同体格局,通过对行贿人罪行的豁免来打消其顾虑,鼓励其积极作证,从而有效解决受贿犯罪取证难

4、、定罪难的问题,对于受贿行贿案件的侦办和审理,显然是大有裨益。因此,在我国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是一种现实需要和必然趋势,也是社会管理创新中打击职务犯罪工作的一项创新举措,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研究。  一、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概述  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是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人民检察院公诉机关进行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从而获得减轻或免除自己刑事责任的制度。  (一)污点证人自身具有的特点  污点证人是犯罪活动的参加者,了解案件情况,同时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在国家控诉机关承诺减

5、轻对其指控或免除刑事责任的基础上作为控方证人指证他人,即为国家公诉机关作证,因此污点证人相对于一般证人具有以下特点:(1)污点证人首先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2)其犯有符合刑事法规定的罪行,并且是未受刑罚处罚的现实的犯罪;(3)在国家控诉机关承诺减轻对其指控或免除其刑事责任基础上,充当控方证人指证他人。  (二)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性质界定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是司法权主体为了取得污点证人证言而进行的一种司法交易。其实质是用免除污点证人的罪责来换取更有价值的证据。在司法权主体与污点证人之间为实现各自司法上的目的而

6、进行某种司法利益的交换,司法权主体赋予污点证人豁免权,放弃对其一定的刑罚权,而换取另一更大刑罚权的实现,是以牺牲小公正换取大公正,同时又能保证和提升刑事司法效率的一项积极措施。  (三)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基本类型  从世界范围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作证豁免一般都分为四种类型:(1)罪行豁免。这是指不得对被豁免的证人在其提供的证言中涉及的任何犯罪事实进行起诉的豁免形式;(2)证据使用豁免。这是指被豁免的证人提供的证言或任何根据该证言而获得的信息不得在随后进行的任何刑事诉讼中用作不利于该证人的证据的豁免形式

7、;(3)非正式豁免。这是指不采用法律规定的豁免而由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决定以换取证人提供证言的豁免形式;(4)证言使用豁免。这是指被豁免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不得用作不利于证人的证据的豁免形式。  二、我国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现状  (一)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缺乏立法制度保障  据了解,我国现行法律中尚无污点证人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还是依据《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刑法》第390条第2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罚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等相关的法律规定,在不跨越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与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相似的、有限的实践。因此,缺乏明确立法层面上的规定,使这一制度很难在打击行贿受贿犯罪中得到大范围的运用。  (二)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还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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