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刑罚 ——行政法与刑法的衔接

行政刑罚 ——行政法与刑法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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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刑罚——行政法与刑法的衔接一、问题的提出行政刑罚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把握着刑罚的大权,而是指某种刑罚施予的根据来源于行政法的规定。也就是说,行政法律对违法者危害行政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达到比较严重程度的情形,规定了刑罚。也就是说,国家对违反行政法规范所规定的义务的人,由法院适用刑法总则的规定,依刑事诉讼程序所实施的制裁[1]。这样,行政法与刑法就直接挂上了钩:课处刑罚,除了按照刑法外,还要根据行政法。在人们期望着一部刑法典包揽一切定罪量刑所需要的规定时,行政刑罚在实践和理论上还有没有必要存在和涉及,这里不妨从改革开放所带给国家的任

2、务谈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违法或经济犯罪现象明显增多。为了维护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九十年代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先后制定了《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的决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的决定》《减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犯罪的决定》以及《夫于舞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尽管这些决定增设了刑法典原来所没有的新罪名,如《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增设了"欠税罪";《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犯罪的决定》增设了"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虚假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罪"、"

3、谎报财务会计报告罪"、"非法清算公司财产罪"、"提供虚假资产证明文件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罪"以及"侵占罪"等多种新罪名。但立法仍赶不上社会的实际需要,因此设立新罪名的一些建议常常见诸报端。如以1995年的《法制日报》为例,有4月20日"建议设立非法侵犯电脑网络罪"一文,6月1日的"增设证券欺诈罪刍议"一文,6月22日的"谈设立拒不偿还债务罪"一文,7月27日的"应设立见危不救罪"一文,以及8月10日的"给恐吓一个’恐吓’--增设"恐吓罪"的建议"一文等。笔者罗列上述事实只是想说明:尽管我们的立法机关为适应形势的需要,已大大

4、加快了立法速度,但在满足打击犯罪的社会需要方面,仍然有一定距离,表现出某种滞后性。在法治国家"罪刑法定"的前提下,要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打击不断出现的新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当然首推修订刑法典的方法。但修订刑法典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刑法典更应体现法律稳定性的特征;而且刑法典的修改,仍然不可能将现有一切罪行都包罗进去,更何况还会有新的反社会行为的出现,仅靠修改补充刑法典是不够的。还有一种方法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来修改、补充刑法典的方法。但这仍然不是非常令人满意的方法。第三种办法即通过附属刑法解决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的办法。附属刑法

5、,从立法理论而言又称为"散在型刑事立法方式",指在行政法中规定刑罚。这种立法方式又可分为依附性与独立性两种。我国许多行政法律、法规都在法律责任中规定了刑事责任,但这些刑法规范必须依附于刑法典才有意义,所以属于依附性的散在立法方式[2]。虽然它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对刑法典补充作用,缓解了修改刑法典的压力,但仍有弊端。其一是行政法中刑法规范与刑法典的规定不协调,无法在刑法典中找到相应条款,造成附属刑事规范形同虚设;其二是行政法援引刑法条文不确切或不充足,使得有法难依。第三个弊端是行政法中的比照性刑事规范不合理,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7

6、条第2款规定:"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样是倒卖许可证,《烟草专卖法》第39条第2款规定:"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17条规定的是投机倒把罪,这与倒卖猎捕证等类推适用刑法第167条即妨害公文、印件、印章罪相去甚远。笔者以为这两项规定有失衡之嫌,它们实际上都应比照同一刑法规范类推适用,而不应比照不同的刑法规范追究法律责任。二、新的行政刑罚立法方

7、式那么,在上述三种途径都不能充分满足社会打击犯罪需要的情况下,有没有更好的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呢?办法是有的,出路就在于建立行政刑罚制度,即在刑事立法方式上采用独立性的散在型立法方式。"独立性的散在型立法方式"即"在经济行政法规中设置具有独立罪名和法定型的刑法规范"[3]的方法。这里,我们须对与此有关的一些概念如空白刑法、空白犯罪构成、空白罪状、行政刑罚等略做概括性的说明。所谓空白刑法,是相对于完备刑法而言的。两者更确切的说法应是"空白刑法规范"、"完备刑法规范"。完备刑法规范是指对罪名、犯罪的构成要件、罪状、刑罚等均予以明确规定的刑

8、法规范。除了大多数的完备刑法规范外,还有少部分空白刑法规范。空白刑法具体表现形式有"空白犯罪构成"和"空白罪状"。"空白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中只规定罪名及其刑罚,而没有规定构成要件或构成要件不完整,有待刑法的其它条款或刑法以外的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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