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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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论文.freelond对此作了精辟的概括,他说:“引诱违约是惹生违约的理由,忠告违约则是指出已经存在的理由。前者得成立诉因,后者极有可能无需承担责任。”153、履行职责。《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770条规定,基于法律上或道义上的职责,劝诱他人违反合同,若未使用不正当的手段,且是在保护他人利益的职责范围内的引诱行为,应可以被免责。例如,家庭成员之间基于家庭关系有互相帮助的义务,教师有教育学生的义务,咨询公司有对客户提供咨询意见的义务,律师对客户有提供法律意见的义务,医生基于病情

2、考虑有向病人提供建议的义务,雇员对雇主有忠诚工作的义务,等等。基于此而为的行为只要手段正当且为债务人着想,则行为人由于无过错而不需承担侵害债权的责任。四、侵害债权的责任承担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三方之间的利益关系。根据相关当事人在侵权行为中的关联程度、过错性质与过错程度,以及其行为对债权损害的原因力的大小,其应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1、第三人单独承担责任。在第三人的行为致他人债权直接损害的情形,要么因债务人向作为债权准占有人或债权人代理人的第三人的有效清偿而致债权消灭,要么第三人的

3、行为仅致债权的行使受妨害而债权并未消灭。而这两种情形中债务人均既未违约又无对债权损害结果的过错,因此,在第三人直接侵害债权的场合,由第三人单独向债权人承担侵权责任。2、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谋共同造成对债权人债权的损害,两者的行为因共同一致的意思联络而构成一个整体的侵权行为,应向债权人负连带责任。如债务人为逃避债务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为第三人虚设附有财产担保的巨额债权,使第三人得以优先受偿而损害无担保的债权人的利益,此时第三人与债务人应向债权人负连带的侵权责任。该连带责任是第三人与

4、债务人之间基于共同侵权的侵权责任的连带,而非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与债务人的违约责任的连带。当然,如果债务人同时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那么该违约责任则与债务人应负的侵权责任构成责任的竞合。3、第三人与债务人负不真正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并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的情形。在第三人侵害债权的问题上,总的来说有两类不真正连带债务。(1)在第三人基于侵害债权的故意而伤害债务人人身、毁损债的标的物的情况下,或者债务人的违约是以

5、第三人的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行为为直接原因的情况下,虽然债务人由于对损害的发生无过错而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在合同法的严格责任原则下,其违约责任仍然成立;而第三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责任人,故应承担侵权责任。(2)在第三人以引诱违约的方式间接侵害他人债权的情况下,因为第三人引诱债务人违约且以损害债权人债权为目的,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故第三人应对债权人负侵权责任;而债务人又基于合同关系而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由于第三人对债权人的侵权责任和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违约责任在性质上不同,且第三人和债

6、务人之间缺乏共同一致的意思联络,故不构成连带责任,而是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此时,如果权利人向某一个义务人提出请求,就不应再向其他义务人提出请求。正如台湾学者温汶科先生所指出的,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其数个债务在客观上有单一目的,而对于一个债权倘能满足,则对于他人之债权,亦因实现目的而消灭也。”16债权人不能同时行使对第三人和债务人的请求权,只有在债权人向一方主张权利尚不能保护其利益时,才能向另一方提出请求。这也是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的重要区别之一。在第三人与债务人负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情形,还应考虑到侵害

7、债权制度的功能。从其发展过程来看,侵害债权制度只是辅助合同责任制度而发挥作用的。只有在合同责任制度不能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又不能根据合同向第三人提起请求时,才有通过侵害债权制度予以救济的必要。如果债权人可以根据合同直接向债务人提出请求而且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已足以保护债权人利益,则债权人没有必要向第三人另行请求侵权损害赔偿。因此,在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情形,只有在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合同上的请求不能充分保护其利益时,才能向第三人提出请求。但这并不意味着第三人不负任何责任。如果第三人的行为对债务人构成侵权

8、或违约,那么债务人在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五、小结各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侵害债权制度均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因为债权的不可侵性理论对传统民法理论冲击甚大。它不仅涉及到债权的性质、侵权行为的对象,更涉及到物权与债权的关系并将进而影响到整个民法理论体系的构建。即便是在对法典化推崇备至的大陆法系国家,至今也未见有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这一制度的先例,而仅仅是通过解释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的途径,对极少数若仅适用违约责任将对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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