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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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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任承担第三人侵害债权中,债务人有可能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无任何过错,也有可能对损害结果发生有自己单独过错或与第三人有共同过错,这两种情形下,债务人和第三人是否承担责任有所不同。本文试作分析。 关键词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 :DF522:A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类型 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任探讨,首先得分清侵权行为发生时各相关主体所应负责任的类型。第三人侵害债权时,可能会产生债务人的责任和第三人的责任。 (一)第三人的责任。 对于第三人来说,无论是在直接侵害债权的场合,还是在间接侵害债权的场合,第三人的行为均为侵权行为,债权人对第
2、三人只能享有侵权上的请求权。因此,在任何情况下,第三人的责任均为侵权责任。 (二)债务人的责任。 而对于债务人来说,情况要复杂得多。在第三人侵害债权中,债务人有可能是完全因为第三人的行为而无法履行其债的义务,如第三人侵害债务人的人身或债的标的的场合;债务人也有可能是与第三人具有共同过错的,如恶意通谋的场合。情况的复杂性让某些学者认为债务人的行为会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笔者对此观点难以认同,在第三人侵害债权中,债务人只可能承担违约责任,不可能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具体规则均不相同,这两种责任形式合理分工、互相
3、配合形成了民事法律责任的完整体系。在第三人侵害债权中,债务人虽亦可能为侵害债权的行为,但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在第三人侵害债权中,无论有无事先的串通,无论债务人是独立实施不履行债务的行为还是受他人引诱或与他人一起实施不履行债务的行为,债务人均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区分债务人是否与第三人“恶意通谋”还是受第三人诱惑来确定债务人所应承担的是债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是无任何意义的。所以,第三人侵害债权发生时,第三人的责任为侵权责任,而债务人的责任为违约责任。 二、第三人侵害侵权的责任承担 第三人侵害债权中,债务人有可能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无任何过错,也有可能对损害结果发
4、生有自己单独过错或与第三人有共同过错,在这两种情形下,债务人和第三人是否承担责任有所不同。 (一)债务人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在第三人直接侵害债权或者在第三人实施实体侵犯,毁损债务人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拘束债务人人身时,债务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其或完全不知情,或也因第三人的侵害行为受到损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完全是因为第三人的行为所致,即大陆法系国家所称的“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导致债务不能履行。因此,在上述情形下第三人应当单独承担侵权责任。在第一种情况下,只存在债权人对第三人的请求一个请求权。而在第二种情况下,第三人的一个行为会产
5、生债务人的请求和债权人的请求两个请求权,二者之间如何协调呢?实践中的做法有两种:(1)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2)债务人将其请求权让与债权人,债权人取得代偿请求权,得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笔者认为,上述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侵权本质,既不利于债权人权利保护,也不利于债务人权利保护。而且它将本应为独立存在的两种请求权混为一个请求权,是错误的。债权人的请求权与债务人的请求权之间并不存在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同时存在的。首先,请求权基础不同,债权人的请求权是基于债权受到损害而产生的;债务人的请求权则
6、是基于其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受到损害而产生的。其次,请求权行使的目的不同。债权人行使其请求权的目的是为了弥补其债权受到损害而产生的损失;而债务人行使其请求权的目的是弥补其财产、人身等权利受到的损害。笔者认为,既然两种请求权为独立并存的两个请求权,债务人的请求权目的并不在于弥补债权人的损失,也就不存在先后顺序之分。 (二)债务人和第三人对损害发生均有过错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在债务人与第三人均有过错的侵害债权侵权行为中,债务人与第三人均须对债权人承担责任,那么二者责任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呢?笔者认为,虽然在债务人和第三人均有过错的情形下,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和第三人的侵
7、权责任极可能会表现为同一给付,但并不说明因此就可以成立连带责任,实际上两种责任之间应为不真正连带关系。所谓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债务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偶然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数债务人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其特点在于:(1)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原因而对同一债务人负有不同的债务;(2)数个债务人给付内容相同;(3)债务人之一履行其债务,全体债务归于消灭;(4)债务人之一履行后,与其他债务人之间并不当然发生求偿关系。而连带责任则是指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
8、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 要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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