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行政诉讼中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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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我国行政诉讼中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论文摘要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是行政救济制度中的一项特有原则,也是行政诉讼法中一项重要制度。本文以诉讼不停止执行的立论基础为切入点,分析不停止执行原则在司法和执法实践中的缺陷和不足之处,进而概括地提出在坚持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基础上的完善措施。  论文关键词行政诉讼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一、我国行政诉讼中不停止执行原则及其理由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同时又规定了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

2、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这就是我国行政诉讼法上不停止执行原则。  对于为何在我国行政诉讼立法中确立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时任行政诉讼法起草工作主持人之一的顾昂然同志认为,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代表政府,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如果当事人一起诉,在还没有确定其违法时就停止执行,那么法律秩序将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影响行政管理的有效进行,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害。豍由此可见,我国在行政诉讼立法之初,是基于利益衡量的考虑,确立了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不停止执行原则虽然规定在诉讼法中,但诉讼法理不能对该原则做出合理解释,学者们不约而同地从实体法法理角

3、度对此原则的正当化的依据进行了归纳。豎  第一,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豏公定力理论是行政行为的一个基本原理。在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是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最富实际意义的体现。  第二,行政效率的需要。效率乃行政权之生命。现代国家的行政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如果行政行为只因相对人提起了诉讼,其效力即告消灭或中止,不得再予以执行,则行政的连续性、有效性和国家的管理职能将受到严重减损,甚至还会造成相关社会关系的整体不安定。因此,基于行政效率的考虑,不应在提起诉讼的情况

4、下,必然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第三,保护社会公益和第三人利益的需要。在行政行为中体现着行政主体所代表的社会公益和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私益的冲突和选择。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正是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公益高于私益的体现和要求。同时,现代社会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化,某一行政行为的做出不仅关系到直接相对人的利益,也会影响众多相关人的利益。他们可能基于对行政行为的信任而安排自己的生产生活。如果采用诉讼停止执行原则,那么必将打乱相关人的安排,损害其利益。  二、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缺陷  在上述的理论前提下,行政诉讼采诉讼不停止执行制度,似乎理应成为必然。然而,随着社会的逐步发展、进步,理论研究的不断

5、深入,司法与执法实践的稳步前进,法律的一些滞后性不断表现出来,同样,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所存在的缺陷和问题也日趋严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有悖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条就彰明了其立法的宗旨,即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为相对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作为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导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行为的重要准则,应该而且必须

6、全面体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但是,从该原则的两个理论基础来看,它在积极维护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和追求行政效率的同时,却忽视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这样,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与立法宗旨之间就出现了断裂与错位,也反映出该原则在立法理论上的缺陷。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确立,对保护地位较弱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极为不利,它实际上承认了行政执法中的地位较强一方的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中仍然享有特权地位,这与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相违背,也难以维系行政机关与公民“权力”与“权利”总体上的平衡。豐会助长一些行政机关以不停止执

7、行为借口,消极对抗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而且,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被先行执行后,人民法院再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就流于形式。即使具体行政行为被法院判决变更或撤销,原告的合法权益已受到侵害,且无法挽回,这又势必可能引发赔偿争议,从而将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推入一轮新的争议当中。这样,不仅影响行政效率,而且也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第二,行政行为公定力与不停止执行原则没有必然联系。公定力仅仅是一种假定或推定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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