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反思与重构

论我国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反思与重构

ID:5198249

大小:39.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7-12-06

论我国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反思与重构_第1页
论我国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反思与重构_第2页
论我国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反思与重构_第3页
论我国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反思与重构_第4页
论我国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反思与重构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我国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反思与重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论我国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反思与重构一、原则的选择——确立停止执行原则的标准和理由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不停止执行原则与停止执行原则两者相互融合的趋势不断加强,但在学术界,两者就谁是原则和谁是例外的话题争论不休。笔者认为人民将自身的权利的一小部分让渡给国家,形成国家权力,是为了有一个安定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但是如果国家在行使权力时,过分以自我为中心,侵害人民的个人利益,这将给社会安定带来恶劣的影响。我国当时单纯地从保护行政管理的效率和连续性的方面来确定不停止执行原则,而忽视了对其他方当事人权益的

2、保护。从这个角度来看,确立停止执行原则,是我国实践所必须的,是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行政效率和司法公正这两对相互冲突的价值利益衡量的结果。首先,行政诉讼的展开,必须使两种利益得到平衡,一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公共利益。行政权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让行政权回归到以个人权益为优先的状态是非常困难的。但是我们也看到,由于行政权之恶及公共利益的模糊性,尤其是我国人民受“民不与官斗”传统思想的压制,助长了行政机关的气焰,违法行政屡见不鲜。社会是由一个个个体组成的,所谓公共利益也是个人利益的组合。如果肆无忌惮的侵害个

3、体利益,公共利益也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因此必要时立法应将个体利益放在首位,提供有效的救济方式以保护个人利益。其次,适应法治社会的要求,国家权力的重心应从控制性转向服务性,减少对人民生活的干预,多干实事干好事。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就是代表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过程,行政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它既能够改变社会的资源分配、控制城市的人口规模,很大程度上影响公民的个人生活,社会大众应当服从。但是行政机关进行社会管理的权力,同时也是它对社会、对民众承担的义务。因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要应当在自己身上下功夫,提高行政执法的

4、素质和质量,在执法过程中要多作说服性和指导性工作,减少敌意,敞开心扉与相对人交流,以诚待人,多从相对人的角度和事实的角度来看问题,争取到相对人的理解和信任。我们需要的是一个稳重并主张公正公平的政府,停止执行原则恰如其分诠释了政府这一职能。二、停止执行原则的理论基础——暂时权利保护学说暂时法律保护制度是德国保障公民权利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保护公民在某一程序进行期间,免受一个决定的执行或其后果的影响,或者保障公民在一个诉讼具有既判力的终结之前所具有的某一特定权利或者某一事实状态。这种保护具有宪法上的重要地位

5、,在合理限制了行政权的同时有效的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其最终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自由,特别是各项基本合法权益——针对不适当的公权力之运用。此外,暂时法律保护制度在客观上对行政权的控制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而这种作用本身也需要由法官进行有效的“外部监督”,以免在诉讼终结之前,它被不适当的运用。德国构建暂时法律保护制度的出发点是建立在行政机关可能作出即时生效的单方面调整,但是这种调整却可能受到特定法律救济的延缓效力的缓和。法律救济手段至少在时间上可以阻却执行的发生,直到法院对诉讼标的作出裁判。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设

6、置暂时权利保护制度能更好的实现诉讼目的,有利于暂时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被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的侵犯,有利于将国家管理推向理性的轨道。三、停止执行原则的立法设计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对我国构建停止执行原则时,可作如下规定和表述: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一)经被告、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相关人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执行对公共利益或其他利害的利益不会造成难以恢复的损害的;(二)人民法院认为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将给重大公共利益或一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

7、系人的重大利益造成损害且无法弥补的,依职权决定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三)停止执行将导致他人利益受损而造成新的违法侵权或不公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停止执行的。上述立法表述体现了笔者一些不成熟的考虑,可以从下面分析来具体理解。首先,不停止执行程序的启动和消灭。根据上述立法设计,启动不停止执行程序的既可以是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利害关系人和其他相关人。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其他相关人启动执行程序是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其他利害关系人启动停止执行程序多数情况是依赖自身的合法权益。赋予利害关系人和其他相关人

8、程序启动权,是因为在现代多元关系下,行政行为影响范围越来越广,涉及的利益层面越来越多。为了更好的维护利害关系人及其他相关人对行政行为的信赖及其利益,赋予利害关系人和其他相关人程序启动权非常必要。执行程序是否能实现,最终决定权在于人民法院,这是司法权监督制约行政权的需要。特别是其他相关人,因为公益诉讼逐步被提上日程,赋予其他相关人启动不停止执行程序,有利于促使更多人步入公共利益保护的行列,这样不仅可以减轻行政机关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