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刘涌案件改判引起的社会反响看公开裁判理由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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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刘涌案件改判引起的社会反响看公开裁判理由的必要性  刘涌案件二审的改判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其中许多人对改判结果感到不理解,甚至表示强烈不满。这一方面说明公众十分关注司法的公正性,并对司法在实现社会正义方面的作用给予很高的期望;同时也说明,该案件的处理不论实体上是否正确,都没有达到诉讼的预期效果,没有发挥刑事诉讼的应有功能。之所以出现这种结果,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二审法院判决书没有充分阐释其之所以如此改判所依据的理由。  在刘涌案件的二审判决书中,二审法院对于将一审判决中的死刑立即执行改为死缓这样一个重大改变,作了如下简单而又模棱两

2、可的说明:“关于上诉人刘涌、宋健飞、董铁岩及其辩护人所提公安机关在对其讯问时存在刑讯逼供行为的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此节在一审审理期间,部分辩护人已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该证据亦经庭审举证、质证,公诉机关调查认为:此节不应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和判决。  二审审理期间,部分辩护人向本院又提供相关证据,二审亦就相关证据进行了复核,复核期间,本院讯问了涉案被告人,询问了部分看押过本案被告人的武警战士和负责侦查工作的公安干警。本院经复核后认为: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的刑讯逼供的情况。“”上诉人刘涌系该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

3、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可不立即执行。“至于二审中提交了哪些相关证据或者新证据,为什么这些证据能够改变一审判决中关于刑讯逼供的认定,二审法院没有作出具体解释。在实体方面,”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刘涌鉴于什么样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而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也没有详细说明。总之,根据该判决书所说的十分笼统的理由,不能必然得出改判的结论。其实,刘涌案件的判决并非个别情况,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判决书过于简单、概括、模糊、说理性

4、差的问题。  法院的裁判书确定了判决结果,却不说明据以作出该裁判结果的理由,看不出判决结果是如何形成的。这就导致了以下问题:一是只有裁判结果,没有具体裁判理由,看不出裁判理由必然得出裁判结论,判决的信服力差,难以使人信服;二是诉讼的公正性受到怀疑。由于裁判理由阐释得不具体、不详尽、不充分,给人的感觉是裁判结果有太大的随意性,即使裁判正确,也会使诉讼的公正性受到怀疑;三是不详尽阐释裁判理由,裁判结果形成的过程不公开、不透明,往往使人感觉法院审判有暗箱操作之嫌。在目前司法腐败相当严重的情况下,尤其如此。在存在上述问题的情况下,刑事诉讼就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刑事诉讼的

5、目的也就难以实现。刘涌案件的判决引起社会各界争论和许多人强烈不满,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刘涌案件的裁判,是该问题的一个典型。  从刘涌案件的改判引起的社会反响,使得我们有必要对我国裁判文书的制作规范问题进行认真思考。公正是刑事司法永恒生命之基础所在。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体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它关系到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关系到人民法院依法办案的公正形象。因此,法院的判决书必须有助于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任务。其中,对于犯罪的惩罚应当是公正的;只有公正的惩罚才

6、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而社会公众对于惩罚公正性的认可,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来判断的。因此,只有理由详尽。论证充分、推理得当的判决书,才能达到应有的社会效果,达到宣扬行为准则、教育公众遵守法律的目的。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看,除陪审团认定的事实外,许多都要求判决书要对认定的事实及其证据、相关的法律问题,以及判决形成的理由等问题进行详细阐述。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67条规定,被告人被有罪判决的,判决理由必须写明已经查明的、具有犯罪行为法定特征的事实。证据如果是根据其他事实推断出来的,也要写明这些事实。在审理中如果有程序参加人主张刑法特别规定

7、的排除、减轻或者提高可罚性的情节的,对这些情节是否已经确定或者是没有确定,判决理由必须对此说明。此外,判决理由必须写明所适用的刑法和对量刑起了决定性作用的情节。被告人被无罪判决时,判决理由必须明确是否被告人没有实施被指控的罪行,或者是否以及因何原因认为已经查明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的事实。《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4条也规定,裁判书应当附具理由。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9年发布了《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为各级法院制作裁判书提供了一个范本,使得裁判文书在形式上更加有条理和规范。但是,从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来看,我国裁判文书的制作尚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

8、,关于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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