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合同法下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规定缺陷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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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我国合同法下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规定缺陷的研究对我国合同法下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规定缺陷的研究 摘要我国合同法对于合同解除权,无论是从行使条件、行使程序、效力等问题都做了较为完善的规定。但却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的规定发生了重大的遗漏。使得合同法第九十五条产生了明显的缺陷。本文就是基于这样的立法.L.缺陷,提出了解决的可能路径。  关键词合同法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  作者简介:楼秋然,四川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6全可以将三个月做为所有合同的解除权行使的最长的合理期限。但笔者认为,鉴于解除权的强大力量和商事活动追求的快捷、

2、便利及商人对风险的理解更为透彻,合同中的商业合同的解除权应该期限更短。因此,笔者主张,对于一般合同,一方当事人催告之后,对方就应当在最长三个月内行使解除权。对于具有商业性质的合同,应该在期限上更为缩短,例如一个半月,但还应该与交易习惯联系进行考察,以免以偏概全。在这样的规定下,虽然也存在着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当事人之间的预期得以基本稳定,因为毕竟无论如何,解除权人都必须在三个月内行使解除权。  2.在无约定,当事人亦未催告的情况下,确定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在思考解决这一问题的过程中,笔者首先想到的是能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从合

3、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来看,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不适用诉讼时效。其理由在于(1)当事人之间可以首先约定,而诉讼时效显然不能由当事人约定。(2)逾期不行使将导致权利的消灭,这显然是实体权利的消灭。因此,解除权的行使期限问题就不是诉讼时效问题,而是除斥期间问题。  对于除斥期间,对所有民事法律行为都具有效力的规定就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但该条下规定的除斥期间20年过长。不应该适用在对于市民生活秩序具有巨大影响的解除权上。必须对合同解除权规定一个特殊的除斥期间。笔者认为,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可以参照撤销权进行规定。理由主要在于:(1)解除权与

4、撤销权一样,一旦行使就导致合同效力的消灭,而在行使之前合同仍然有效存在。都对合同的.L.存亡具有决定性作用。(2)解除权与撤销权一样,都保护的是善意履约人,打击的是违约相对人。解除权与撤销权都是为了解除当事人的束缚,盘活资源的目的。因此,在制度设计的初衷上相同。(3)撤销权除斥期间为一年,与前文所欲确定的三个月合理期限较为匹配,不至于过长而无法起到稳定预期的作用,也不至于太短让当事人无法做出理性判断而丧失利益。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法对于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缺陷的补救应当是对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做重新规定:当事人没约定解除权行使期

5、限,经对方催告后在三个月后不行使或者没有催告,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虽然,通过这样的补救方法已经能够解决许多实务问题。但是,笔者本人将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归入除斥期间后,仍有担忧。因为除斥期间属于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一旦出现不可抗力或者诉讼、仲裁,甚至是对方当事人采取欺诈等手段阻碍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情况就会使得解除权消灭,对解除权人也并不能起到很好的保护措施。孙瑞玺律师就在其论文中举过一个这样的例子。因此,笔者建议,我国民法可以试着借鉴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对于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中止、中断的

6、立法例。正如部分学者所言:在除斥期间进行中,也不排除除斥期间适用中止的规定。如果我国立法也能采取这样的态度,那么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将得到全方面的规定和完善,无论是对于合同法本身还是当事人、乃至于整个市民生活都是一个福音。  四、结语  解除权的出现系为了在合同履行发生困难,如若再履行下去就会显失公平的情况下,为了公平正义而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但是如果法律不规定权利行使的期限,不仅仅与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的法谚违背,更会因为解除权人以解除权压制相对人,甚至获取不当利益的手段。就完全背离了该制度设置的初衷。因此,我国合同法对于合同

7、的解除权不设置行使期限,是一个重大遗漏。  在解决这一缺陷方面,还有很.L.多的学者提出了其他的方法,例如学习德国立法例将解除权的时间限制与违约责任的时间限制联系起来也不失为一个很好的方法。但是笔者通过学习和查阅相关资料后,认为笔者在第三部分介绍的解决办法更具有说服力和可操作性。但同时,笔者也不得不承认,因为自己学术水平有限,还有很多问题不能做精确的分析。在提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应该怎样确定的问题上,笔者自己无法根据不同合同因为性质、交易习惯不同而制定一个相对合理的特殊期限,只能以三个月做为一个底限。  解除权行使期限问题已经引起了许多

8、实务纠纷,而且甚难依靠现行立法进行解释。不仅仅给当事人带来了许多的损失,也给法院和仲裁机构审理案件带来了难度。久而久之,当事人就会对同类性质案件的不同判决而对《合同法》甚至是整个法律制度失去信任。这也是我们所有法律人不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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