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视角下的中国邮轮经济发展问题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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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TO视角下的中国邮轮经济发展问题论略.收集整理产业中增长最快的领域。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世界邮轮市场正逐步向亚太地区转移,邮轮经济迎来亚洲时刻。据WTO预计,亚太地区和中国将是未来邮轮市场发展最快的区域。该区域不仅为西方市场的邮轮游客提供全新的旅游景点,也提供了全新的邮轮客源市场,使世界主要的邮轮经营者把重心转向亚洲。中国以其地跨东北亚和东南亚两大区的地理优势、博大的文化旅游资源和巨大的潜力客源市场,吸引众多世界知名邮轮公司纷纷进驻。据统计,我国大陆2010年共接待国际邮轮223航次,同比增长42.

2、9%。据世界旅游组织预测,2020年以前中国有望成为世界上潜力最大的国际邮轮市场。邮轮公司抢滩中国带来了我国邮轮经济的发展,为我国发展邮轮产业与服务贸易提供了新的机遇。邮轮经济在一方面会涉及到海上旅客运输,另一方面会涉及到跨境旅游服务。因此我国邮轮经济的发展与GATS联系密切,一方面关系到我国入世承诺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关系到我国在海运服务贸易谈判中的话语权问题。  (二)WTO海运服务贸易法律规范体系  自1994年4月,谈判范围包括港口设施使用、国际海运、在约定时间内取消限制、海运辅助服务等的全球海

3、运服务谈判正式起航。现如今国际社会在海运服务的开放领域正处于一种僵持、未达成共识的状态,国际上对海运服务业的法律规制,主要是指法律文件。《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是一个基础性的法律文件。GATS在WTO海运服务贸易法律规范体系之中处于第二个层次,第三个层次则是以《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部长决议》为主的相关决定、决议等。这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是相辅相成且相互依托的,上一层次的法律规范为下一层次提供价值取向、立法精神和效力根据的指引,而下一层次的法律规范则是将上一层次规范的主旨、意图落到实处,使之能够更加具体,并

4、且赋予它们明确的权利、义务的内涵。  除此之外,海运服务贸易也涉及到《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附件2和附件3的内容。在海运服务贸易所引发的争端及海运服务贸易政策评审问题上,应分别适用附件2《争端解决与程序谅解》和附件3《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的相关规定,此时,它们与GATS等海运服务规范便形成了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此种情况下特别法将得到优先适用。  二、WTO有关原则对我国海运服务贸易及邮轮产业的影响  从服务贸易的多边谈判的背景资料来看,积极倡导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达国家,也十分重视国民待遇的规则及其解

5、释,它们清醒的认识到,只有依靠国民待遇才能真正打开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大门,因此,关于服务业的实质意义上的谈判,主要是围绕着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两大问题来进行的。[3]  (一)市场准入制度的影响  海运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从各国实践来看,海运辅助服务市场准入多有限制,大多数国家不允许外国公司在本国境内从事诸如货代、揽货、集装箱场站、船代、仓储、结关和堆场等此类业务,即使有些国家或地区允许从事,也仅仅限于为其本国自有船舶运输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其主要目的在于减少外国航运公司在本国国内市场所占的份额,从而保护本国

6、航运企业的利益。  限制海运市场准入的措施,主要表现在对海运服务提供者的数量限制、对海运服务雇员总数的限制、对海运服务交易总额的限制、对海运服务总量的限制、对提供海运服务的实体的形式、对外资参与比例的限制。其中,前四种是数量限制,后两种为形式限制。  众所周知,在众多海运国家中,作为航运大国和贸易大国,我国的海运服务业对外开放领域之广、开放程度之深是其他海运服务实体所不具备的。市场准入属于GATS规定的具体承诺义务,因此,成员国可提供有条件的市场准入,即在承诺减让表中订立一些条件和限制,在此前提下准许

7、我国对海运实体的中外资比例和存在形式进行了市场准入的限制,规定允许外国服务者设立合资船运公司,外资不得超过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49%,合资企业的董事会主席和总经理由中方任命,在提供海运服务的其他商业存在形式上,则不作承诺。[4]不作承诺指将来可能新增或维持违背国民待遇或市场开放的措施。  邮轮产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综合性,它不同于传统的海运服务形式。在WTO框架下,各国对于海运市场一般都奉行对等互惠原则,而对中国而言,旅游产业是最早对外开放的产业,国家政策鼓励并支持外资进入中国市场。但邮轮产业由于我国在

8、立法上是空白,因此对于邮轮市场的准入制度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2011年10月15日原中国交通运输部水运管理局局长宋德星在天津表示,中国已允许外国邮轮公司在华独资经营,并为其所有或经营的船舶提供揽客、签发客票等辅助性经营服务。目前,首家外国邮轮公司提交的申请已获批准。批准邮轮公司进驻实际是市场准入不做承诺的表现形式。  (二)国民待遇原则的影响  我国在加入WTO谈判中承诺的基本内容是:无货载方面的限制;允许外商在华设立中方控股的合资船公司并可享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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