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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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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广西政法干警考试准考证打印入口2013广西政法干警考试公告、报名入口、大纲解析、准考证打印入口、备考资料汇总:http://v.huatu.com/news/20130821/75606_2.html 1.简述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条件。 答: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1)条件应当是尚未发生的事实,即具有未来性。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事实在实施民事
2、法律行为时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则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2)条件应当是当事人在约定时不知道其将来是否发生,即具有或然性。如果当事人在约定之时确知其在将来必然发生或者必然不发生的事实,则均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即具有意定性。如果是法律规定的条件则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4)条件应当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即具有合法性。因此,当事人作为条件所约定的事实就不得违反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5
3、)条件应当是约定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即具有特定的目的性。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事实是为了其他目的,则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2.简述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条件。 答: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1)期限应当是在将来确定发生的,具有未来性。 (2)期限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具有意定性。法律规定的期限不属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期限。(3)期限的目的应当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
4、终止,具有特定的目的性。 3.简述无因管理概念及其构成要件。答: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1)须为他人管理事务。首先,他人事务须为特定人的事务,而非公益事业。其次.必须在客观上为他人管理事务。再次,无因管理不限于单纯的管理行为,也包括为他人提供服务。 (2)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无需表示,无因管理即可成立。 (3)须无法律上的根据。即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一个要件。 4.宣告失踪条件。
5、 (1)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信的状况。(2)公民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年期限。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如果公民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应当从战争结束之日的次日起算。 5.宣告失踪的后果是: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6、 6.宣告死亡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 (2)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该法定期间有三种情况: 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 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三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7.宣告死亡的程序。 (1)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宣告某公民死亡。有资格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是:①配偶;②父母、子
7、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与被申请宣告死亡的人有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终结审理的裁定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 8.简述宣告死亡撤销的后果。 答:公民的死亡宣告被撤销的,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2)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
8、再婚,其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要恢复夫妻关系,需办理复婚手续。 (3)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以退还。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已经不存在,则应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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