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以暴制暴”犯罪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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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性“以暴制暴”犯罪问题初探【摘要】女性犯罪一向是敏感而令人关注的话题,在女性犯罪中,家庭暴力是女性犯罪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妇女以暴制暴犯罪也系是其引起的。一方面妇女受到暴力虐待后得不到及时的司法救助,另一方面,受暴妇女为了保护自己或家人的安全而实行自救时,却受到法律的惩罚,这对于妇女是不公平的。因此必须采取一些有效措施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关键词】女性犯罪;以暴制暴;社会支持;论文下载【写作年份】2012年【正文】传统犯罪学和犯罪心理学都是以男性犯罪为根据来研究的,女性犯罪仅被看成是一种特殊的类型,且在一般人的心目中,刑事犯罪领域内的女性总是以受害人的身份出现的

2、,人们很难将女性和犯罪直接划上等号。但是随着女性地位的提高,女性逐渐进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拥有越来越多的自我发展机会,同时也面临更多的压力和困惑,因此女性犯罪率也逐年提高。在女性犯罪中,家庭暴力是女性犯罪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妇女以暴制暴犯罪也是其引起的,一方面妇女受到暴力虐待后得不到及时的司法救助,另一方面,受暴妇女为了保护自己或家人的安全而实行自救时,却受到法律的惩罚,这对于妇女是不公平的。因此必须采取一些有效措施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

3、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在现实中当发生家庭暴力时,很多女性曾向亲朋好友或有关机构求助过,但被求助者大部分采取不管或者劝其不要伸张的态度,这种不被扼制的家庭暴力,终因施暴者有恃无恐而变本加厉,使受暴女性在积愤难消的情况下,走向疯狂报复的极端,酿成了一场又一场悲剧。一、女性以暴制暴犯罪原因(一)思想观念方面家本位理念在人们心目中依然占据根深蒂固的地位,大多数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私事,自古以来,中国人的家庭观念较强,现今民众仍以家庭是否完整来作为评价个

4、人德行的标准,特别是对于以家庭为工作的妇女来说,夫为天家为重,离开家便是人生的失败。同时,有这样一种观点:家庭暴力的发生,责任不是单方面的,而是双方面的甚至只是由妇女引起的。这些观点源自社会对贤妻良母的热爱,如果一个妇女不是贤妻良母,那么妻子挨打是可以被社会接受的。对妇女传统角色的认同和对夫权的认可阻碍了人们对妇女作为独立个体的承认,而受害妇女在向社会求助过程中得不到支持,又强化了对自己的传统角色的认识,因此会造成心理受挫,积怨越来越深。(二)公力救助的缺乏,司法保护的无力公力救助的主体主要是指警察、法院、医疗、社会及专业服务机构等。在反家庭暴力中,警察、法院、医

5、疗、社会及专业服务机构等公力救助主体作用非常重要。当家庭暴力发生后,医院应当给予及时治疗并提供第一手证据;警察能及时立案,必要时对施暴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为受暴妇女提供伤情鉴定;法律援助机构能及时为受暴妇女提供法律帮助;心理治疗机构能够及时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庇护所能及时为受暴妇女提供人身庇护,使之走出暴力关系后有处可归等。但目前这一社会支持网络未能提供有效的帮助,实践中如果家庭暴力不达到重伤程度,检察院一般不会提起公诉,如果受害人不告发,司法机关也认为是家庭私事,受害人多数得不到有效的司法保护,反而招致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遭受家庭暴力时,一些受暴妇女为生命的安全

6、才不得已采取以暴制暴的解决方法。(三)民间救助体系的漠视和容忍民间救助体系的主体是指受虐妇女个人互动网络,包括家人、亲戚、朋友、同事或宗教团体。它与受暴妇女最贴近,对其生活影响较大。民间救助体系普遍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私事,保护妇女权益观念淡薄,缺乏反对家庭暴力的意识。当妇女遭受暴力以后,民间救助体系消极劝导受暴妇女,造成妇女一忍再忍的心理状态,情感长期压抑,并且感到孤立无援。由于上述三方面的原因,受虐妇女得不到及时的救助和帮扶,很容易在义愤难消的情况爆发矛盾,采取极端手段进行防卫,结果两败俱伤,悲剧上演。从某种意义上说(即女性在接受教育、就业、社会层次、收入等方面

7、处于劣势的地位),女性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应受到社会的特殊保护,尤其是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本就身心俱伤,因此更应探寻一些预防和矫正途径来维护受暴妇女的合法权益。二、妇女以暴制暴犯罪的预防与矫正(一)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在一个法制社会,制止家庭暴力主要依靠法律。完备的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应包括:对施暴者的制裁;对受暴人的保护和救济措施;相关机构干预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定程序等内容。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及社会干预做出具体的规定,明确相关机构的义务和责任,强化公安机关在家庭暴力发生之初的干预以及监察机构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公诉职能。(二)

8、建立健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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