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制暴四辩

以暴制暴四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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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感谢对方辩友的慷慨陈词,但是仔细推敲,发现其中一些观点不能自圆其说。第一,对方辩友一再片面列举了以暴制暴的方式而造成过度危害的结果的例子,而认为其是不正义的。如美国使用核武器并没有适量性的原则,是一种完成制暴后的施暴过程;侵略战争是追求目的利益而主动使用暴力。我方一直认为以暴制暴是一个被动词,有一定的适量性,我们怎么能只谈暴力呢?历史上的陈胜吴广起义虽然失败了,却因其革命首创精神鼓舞了千百万劳动人民起来反抗残暴的统治,其积极意义不言而喻。所以对方辩友错将正义等同于有效性。没有考虑到的是一种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本来就受时间,

2、地点,人物等多方面的影响,对方辩友仅仅看到不好的结果,并不能证明这种行为是不正义的。第二,对方辩友认为有些依据法律做出的判决惩处,也不是正义的。并且认为法律不是暴力。首先国家社会的秩序需要用法律来维持,而法律所依仗的国家强制力,就是一种更文明更先进更高级的暴力。至于法律是否正义,只能说我们先确定了正义的原则,以道德为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从而制定并完善了法律。倘若统治者制定的法律不能代表正义,违背了绝大数民众普遍的利益和价值观,那这样的统治也是命不久矣。自然学派也认为,法律是不断趋同于正义的。即由统治者制定的法律,必将为了国

3、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公平正义,而符合正义的标准。第三,对方辩友将以暴制暴等同于以血还血,以牙还牙,认为其是一种原始同态复仇意识的残留,是历史的倒退。是对以暴制暴这个词的误读。以暴制暴既不是烂施暴力,也绝不等同于同态复仇。它至少为弱者提供一种对抗强者,弱化暴力损伤的手段。当暴力实行的时候,就使施暴者和被施暴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强弱的差距。为了维持正义,即为了两者公平,被施暴者作为较弱的一方,进行暴力反击,以暴制暴,弱化不平等差距,确保自身权益。难道这不是合理的?难道发生在吉林大学校园里恶狠狠的歹徒不该被反击吗?难道歹徒就不该被警

4、察制服吗?难道你会选择忍气吞声地挨打挨捅吗?下面,总结我方观点:哲学家萨特曾说‘对于暴力,我只有一件武器,那就是暴力’。而当今社会,我们化暴力为法律,让公权力来为我们更理性,更合理地使用暴力。而当公权力无法及时出现来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时,难道我们面对暴力还需要坐以待毙吗?法律给予了我们正当防卫的权利,我们就应该捍卫自己的权利。这里我要做说明的是,正当防卫就是一种以暴制暴,而防卫过当是一种渲染情绪与侵略的暴力,它已经摆脱了制的范畴,所以也不再是以暴制暴。所以以暴制暴为弱者提供了一种对抗强者,弱化暴力损伤的一种手段,将人身权益

5、在突发情况下受到的侵犯降低,维护了社会公平与正义。其次,在当今法律体制不够完善的今天,以暴制暴弱化了不平等的差距,给了弱者以正义的保护,并且对维护社会秩序,公德正义功不可没,它具有较好的适用性,能够解决大多数突发情况,且不会扩大伤害(上海黑衣男),这还不算正义的力量吗?在对待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时,我们必须保有以暴制暴的选择,这是必须的,也是正义的。比如说日本侵华战争,我们四万万同胞抛头颅洒热血用暴力来抗击日军,去用暴力来捍卫国家主权和人民生命,去用暴力赢得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如果说这都不是正义的,那还有什么是正义的呢

6、?综上,我方从个人,司法与国家三个层面分析出了以暴制暴是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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