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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评刑法第237条规定之缺陷和不足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刍议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评刑法第237条规定之缺陷和不足论文.freel.张明楷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57.)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中的强制猥亵罪,指的是行为人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药剂、催眠术或其他方法使不能抗拒而为猥亵之行为者。(注:林山田.刑法特论(中)M.台湾:三民书局,1978.80.)但是,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中规定的强制猥亵罪只是众多猥亵犯罪中的一种。此外,日本刑法典第174条还规定了公然猥亵罪,我国台湾刑法中也规定有准猥亵罪、乘机猥亵罪、利用权势猥亵罪等。因此,在日本刑法典和我国台湾刑法中,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强制是强制猥亵罪的本
2、质特征。反观我国刑法之规定,就会发现,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涵盖除猥亵儿童行为之外的一切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国外一般也把猥亵儿童罪予以单独规定),其范围之广泛当然不是“强制”二字所能概括的。正是由于在我国刑法典中,强制并不能代表所有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的性质和特征,因而也就难以反映这种犯罪的本质,故强制并非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本质特征。所以,刑法第237条将“强制” 刍议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评刑法第237条规定之缺陷和不足论文.freel.张明楷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57.)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中的强制猥亵罪,指的是行为人对于男女以强暴
3、、胁迫、药剂、催眠术或其他方法使不能抗拒而为猥亵之行为者。(注:林山田.刑法特论(中)M.台湾:三民书局,1978.80.)但是,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中规定的强制猥亵罪只是众多猥亵犯罪中的一种。此外,日本刑法典第174条还规定了公然猥亵罪,我国台湾刑法中也规定有准猥亵罪、乘机猥亵罪、利用权势猥亵罪等。因此,在日本刑法典和我国台湾刑法中,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强制是强制猥亵罪的本质特征。反观我国刑法之规定,就会发现,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涵盖除猥亵儿童行为之外的一切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国外一般也把猥亵儿童罪予以单独规定),其范围之广泛当然不是“强制”二字
4、所能概括的。正是由于在我国刑法典中,强制并不能代表所有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的性质和特征,因而也就难以反映这种犯罪的本质,故强制并非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本质特征。所以,刑法第237条将“强制” 刍议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评刑法第237条规定之缺陷和不足论文.freel.张明楷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57.)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中的强制猥亵罪,指的是行为人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药剂、催眠术或其他方法使不能抗拒而为猥亵之行为者。(注:林山田.刑法特论(中)M.台湾:三民书局,1978.80.)但是,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中规定的强制猥亵罪只是众多猥亵
5、犯罪中的一种。此外,日本刑法典第174条还规定了公然猥亵罪,我国台湾刑法中也规定有准猥亵罪、乘机猥亵罪、利用权势猥亵罪等。因此,在日本刑法典和我国台湾刑法中,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强制是强制猥亵罪的本质特征。反观我国刑法之规定,就会发现,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涵盖除猥亵儿童行为之外的一切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国外一般也把猥亵儿童罪予以单独规定),其范围之广泛当然不是“强制”二字所能概括的。正是由于在我国刑法典中,强制并不能代表所有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的性质和特征,因而也就难以反映这种犯罪的本质,故强制并非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本质特征。所以,刑法第237条
6、将“强制”一词作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客观行为的必要组成部分,进而使之成为罪名的表述词,是极为不妥的,也是违背立法本意的,不但在理论上难以成立,而且在实践中也容易造成混淆。那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本质特征到底是什么呢?我们认为,应该是违背妇女意志,亦即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判断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关键。换句话说,凡是违背妇女意志而实施的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如果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并不违背意志,则不能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论处。理由如下:(一)符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客体特征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作为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
7、利的犯罪规定在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毫无疑问,其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妇女的身心健康。强制猥亵、侮辱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必然对被害妇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损害,所以,认为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本质特征,是与该罪的客体特征相符的。(二)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客观特征并不矛盾如前所述,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猥亵、侮辱妇女。暴力、胁迫方法是对妇女使用伤害、殴打等有形力加以打击以及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进行精神压迫,致使被害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这理所当然地不被妇女接受,是明显地违背妇女意志的。而在其他方法
8、中,以酒灌醉、药物麻醉、趁妇女熟睡或者丧失心神之机等,致妇女于无法反抗的地步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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