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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刍议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评刑法第237条规定之缺陷和不足》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刑法论文题目:刍议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评刑法第237条规定之缺陷和不足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刑法论文题目:刍议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评刑法第237条规定之缺陷和不足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内容提要】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猥亵与侮辱的内涵和外延有着本质的不同。把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对象限定为妇女并不可取。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有时很难区别,须根据
2、主客观各种因素加以综合分析、判断,才能正确界定。【关键词】猥亵/侮辱/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侮辱罪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了两种犯罪,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前者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后者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的行为。两种犯罪与其他犯罪最关键的区别,是行为人实施了猥亵行为,其犯罪目的在于通过采取男女性交以外的一切行为,以达到刺激、满足自己或者第三人的性欲或者足以引起自己或者第三人的性兴奋的目的。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这种目的,其行为便不是猥亵行为,也就不能构成猥亵类犯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3、和猥亵儿童罪是一类极端淫秽、下流的犯罪行为,不但严重地摧残了妇女和儿童的身心健康,而且损害了善良的社会风尚和良好的性道德观念,历来为人们所痛恨和不齿。本文就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立法和司法认定问题进行专门探讨,以期对该新罪名的理解有所启迪。 一、强制不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本质特征 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从表面上理解,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似乎是强制的具体表现方式,而强制则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最终表现结果,且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这一罪名来说,强制应该是这种
4、犯罪行为性质的体现,是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前提条件,那么,强制究竟是不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本质特征呢? 一般认为,强制是指采取各种方法和手段,对他人肉体施加有形物质外力或者在精神上造成压力,以便使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如果使用的是除此之外的其他方法,则不能称之为强制。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行为方式来看,具体包括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暴力是指直接对被害妇女施加伤害、殴打等手段,损害其人身自由和安全,使妇女不能反抗;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恐吓,施加精神压力,使其不敢反抗;其他方法则指除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方法,如药物麻醉或乘妇女熟睡或
5、者心神丧失之机,在公共场所故意向妇女显露生殖器,等等。暴力是一种对肉体进行强力打击的行为,胁迫是一种对人的精神施加压力的行为,二者具有强行、迫使之意,是强制行为无疑。但在其他方法中,情况就不一样了。有的可以理解带有强制性质,如以药物麻醉;有的则很难说具有强制色彩,如在公共物所故意显露生殖器,以淫秽、下流的动作向妇女展示、摆弄,而这类行为却是典型的猥亵妇女的表现。由此可见,强制并不能代表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的猥亵、侮辱妇女的所有行为的性质和特征。其实,在国外立法中也有强制猥亵罪,但绝大多数国家都将之与其他猥亵罪按行为的性质和特征的不同加以分别规定。
6、如日本刑法典第17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对13岁以上的男女实施猥亵行为的,构成强制猥亵。(注:日本刑法典[M].张明楷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57.)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中的强制猥亵罪,指的是行为人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药剂、催眠术或其他方法使不能抗拒而为猥亵之行为者。(注:林山田.刑法特论(中)[M].台湾:三民书局,1978.80.)但是,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中规定的强制猥亵罪只是众多猥亵犯罪中的一种。此外,日本刑法典第174条还规定了公然猥亵罪,我国台湾刑法中也规定有准猥亵罪、乘机猥亵罪、利用权势猥亵罪等。因此,在日本刑法典和我国台湾刑
7、法中,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强制是强制猥亵罪的本质特征。反观我国刑法之规定,就会发现,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涵盖除猥亵儿童行为之外的一切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国外一般也把猥亵儿童罪予以单独规定),其范围之广泛当然不是“强制”二字所能概括的。正是由于在我国刑法典中,强制并不能代表所有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的性质和特征,因而也就难以反映这种犯罪的本质,故强制并非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本质特征。所以,刑法第237条将“强制”一词作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客观行为的必要组成部分,进而使之成为罪名的表述词,是极为不妥的,也是违背立法本意的,不但在理论上难以成立,而且在实
8、践中也容易造成混淆。 那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本质特征到底是什么呢?我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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