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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9
《侵权法的规范体系及其适用——以《侵权责任法》第5》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侵权法的规范体系及其适用——以《侵权责任法》第5关键词:侵权责任法规范体系适用内容提要:《侵权责任法》颁布后,整个侵权法规范体系面临着重新调整。《侵权责任法》第5条规定了《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之间可能有四种关系:与《民法通则》之间是下位法和上位法的关系;与《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环保法》之间有两层关系;与《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环保法》之间有两层关系,即首先是新法与旧法的关系,其次《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与这些法律构成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其相关章节与这
2、些法律则构成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间则构成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一部新的法律通过后,必然会对现存的法律规范体系产生影响。法律规范体系必然要经历一个调整期,以使受到冲击的整个法律规范体系恢复到应有的和谐状态,为法律适用和社会关系的有序运转提供规范基础。法律规范体系能否恢复到应有的和谐状态,一则与新法本身有关,二则也与对法律规范相互之间关系的解释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5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侵权责任法》与其他对侵权责任有规定的相关法律一起构成侵权法的体
3、系。该条规定意在处理《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关系。但在具体适用上,是否能够按照本条规定所言,对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值得讨论。为行文方便,以下将《侵权责任法》定义为基本法律,将其他对侵权责任另有规定的法律定义为其他法律。除非特别指明,此处的“基本法律”并非《立法法》第7条第2款意义上的基本法律。如此定义,有两层含义。其一,如果《侵权责任法》是《立法法》第7条第2款意义上的基本法律的话,那么它应当由全国人大而不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众所周知,《侵权责任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其二,基本法律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可能
4、不限于侵权责任法体系的范畴。因此,将其放在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的视野中讨论,会使得这一问题具有普遍意义。一、与侵权责任相关的其他法律相对于《侵权责任法》存在的必要性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规范某一重要社会生活领域的任务,基本上都不能依靠一部法律规范来完成。一般的情况是,由基本法律搭建规范的基本架构,然后再由其他法律对基本法律进行补充和完善。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以之更妥当地规范社会生活。侵权法律规范也属于此种情况。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前,《民法通则》中有关侵权法的规范构成侵权法的基本规范,一些如《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
5、全法》、《环保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范,构成侵权法的其他法律。上述这些法律规范,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法上的侵权法体系。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的关系,类似于电脑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或者插件的关系。操作系统是整个电脑运作的基础。应用软件或者插件则使得电脑的适用范围大大扩展。应用软件具有充分的灵活性,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随时修改和变动;但是,应用软件必须建立在操作系统的基础上,受操作系统基本规则的制约。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对于整个电脑系统的正常运转来说,都是非常必要的。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的互相配合和协作,使得整个电脑系统既保持相当的稳定性,又能够留
6、有充分的灵活性,极大地拓展了电脑的应用价值。基于此,在《侵权责任法》第5条对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作出规定,非常具有意义。该法第5条的规定是一种引致规范。它既是一个接口,使得其他法律可以进入整个侵权法的规范体系;同时,第5条又应当是一种法律适用规范,可以使得其他法律进入侵权法规范体系后,能够各司其职,和谐相处。因此,对第5条加以认真讨论,具有重要意义。二、问题的复杂性:法律规范体系的经验或教训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大问题。即使在专业学者之间,在国家行政机关,也会发生意见的分歧,更何况一般的社会大众。如果处理不当,会造成司法机关适用上
7、的巨大困惑,并造成对社会生活的不当干扰。以下,笔者先讨论两个既有的法律规范体系方面经验或者教训,结合《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说明认真梳理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一)《民法通则》第124条和《环保法》第41条第1款《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保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造成环境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这两个条文是现行法上规范环境侵权责任、尤其是规范环境侵权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的主要规定。关于这两个条文的关系,有不同
8、的观点。1.观点综述一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第124条和《环保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是矛盾的,要对《民法通则》第124条进行重新解释。该条所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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