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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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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适用问题探究 作者简介:叶星,男,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2012级经济法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摘要:环境侵权是重要的特殊侵权责任类型,我国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应从我国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出发,寻找到环境侵权责任法律适用的思路。厘清《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范的关系,进而建立起环境侵权责任法律的适用原则,环境侵权中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其中,一是无过错责任不具有法律责任本来的含义,而只具有回复权利的性质。二是举证责任倒置实质上表现为原告(受害人)举证责任的减轻,被告(加害人
2、)举证责任的加重。当然,在研究环境侵权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的过程中,还必须注意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抗辩事由及明确环境侵权损害的赔偿方式和赔偿范围等几个问题。关键词:环境侵权;责任;原则;适用6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突出,成为全球性的重大问题,严重地阻碍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发展。[1]环境侵权,是指由于人为活动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从而造成他人财产或身体健康方面的损害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2]环境侵权是重要的特殊侵权责任类型,在侵权法中占有重要地位。鉴于此,研究环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我国环境侵权责任法律的适用原则(一)环境侵权
3、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在环境侵权中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从当前世界范围上看,普遍的各国立法通例中,在环境侵权责任领域,普遍使用无过错责任,我国使用,有利于国际接轨,顺应了世界侵权法发展潮流。二是实际执行中,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社会关系参与者而言,对其环保意识、环境观念、法律责任的增强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社会关系参与者履行义务、控制污染、治理污染有积极促进作用。第三是针对权利保护而言,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减轻被侵权人的举证负担,加重加害人的举证责任,更加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3](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适用6在环境侵权损害民事赔偿
4、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因为:其一,举证责任分配应考虑当事人举证能力的高低。在环境侵权损害之诉中,被告作为企业,对自身技术水平和排放物的具体情况都比原告清楚得多,而且被告拥有的财力足以使被告有条件寻求技术手段来对侵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论证,被告甚至可以保守技术秘密为由阻碍原告或法院取证。而原告作为势单力薄的个体,想要论证被告的侵害行为与自己遭受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几乎是不可能的。其二,环境侵权对公民的人身和财产以及环境质量造成的损害常常是巨大的,受害对象十分广泛,在这种情况下,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无疑是首要任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加重被告的举证责
5、任,是有利于环境侵权民事损害赔偿制度价值实现的。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下,受害人只要提出加害人的侵害行为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并给受害人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证据即可,至于侵害事实是否确实存在,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则由加害人负责举证,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的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就推定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加害人就应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二、环境侵权责任法律适用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是环境侵权理论的重大基本问题之一,这对于研究环境侵权责任法律的适用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所谓侵权行为的构成
6、要件,是指构成具体侵权行为必须具备的条件。[4]6侵权行为规则原则是其构成要件的前提和基础,而构成要件则是规则原则的具体化,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价值和功能只有在具体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才能体现出来。在我国环境侵权责任相关法律之规制下,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应遵循“三要件说”,即:(1)须有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2)须有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3)须有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与污染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从侵害行为看,环境侵权包含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合法利益直接损失,以及因环境污染,危害他人合法权益两种,这就决定了责任认定的参考标准,不是以实际发生损害为要件,而是只要确定侵
7、害事实可能造成危险可能即可。在司法实践中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考虑,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不应苛求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唯一的、排他的因果关系,只要侵害人不能否认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关联,就推定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法律适用中,先由被侵权人证明存在因果关系的相当程度的可能性后,法官对因果关系进行判断,之后举证责任倒置由污染者证明排污行为与损害没有因果关系,若不能证明排污行为和损害没有因果关系则因果关系成立。[5](二)环境侵权抗辩事由的适用6对于环境侵权责任认定时,其相关的必要条件法律做出了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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