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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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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扩大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暂行办法
2、第1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我市各方面积极性,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沈阳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负责我市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业务工作。 第三条外贸公司在经营易货贸易业务中,如和同一客户发生与易货有关的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可从事单项合同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下的承包工程或派出人数在一百人以内的项目的劳务合作。 第四条有权经营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采取项目转让、联营、代理、建立分公司或专业业务部、定期授权等方式,与有能力承担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实施任务的经济实
3、体(以下简称实体)进行合作,开拓和扩大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市场。公司与经济实体合作,应以书面文件确定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公司报经贸委备案。 项目转让,是指由公司承揽的项目转让给经济实体,由实体组织实施并承担经济风险的合作方式; 联营,是公司与经济实体共同出资,共同组织、管理,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合作方式; 代理,是由经济实体承揽项目,经公司授权,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约,由经济实体组织实施并承担经济风险的合作方式,公司开展代理工作,应制定标准的合同格式和服务程序,报市经贸委批准。 第五条设有外经机构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济实体,可成为公司的分公司、专业业务部或被公司
4、定期授权: (一)取得甲级、乙级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 (二)取得一级、二级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 (三)外贸公司; (四)有独立承揽对外承包工程或劳务合作项目能力并有实施经验的经济实体; (五)提供劳务业绩累计超过100人的大中型企业。 第六条经济实体自愿提出设立分公司、专业业务部或要求定期授权时,公司应积极支持。分公司、专业业务部及取得定期授权的单位承担市外经计划,列入目标考核。 第七条成立分公司、专业业务部和被定期授权的经济实体,为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可独立组团出国考察、洽谈业务,可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约、组织实施、开立外汇帐户、对外结算。 以公
5、司名义在境外独资或合资兴办非贸易性企业的经济实体,承担全部风险。 第八条采取项目转让合作方式时,公司可向实体收取项目转让费,公司向市内实体收取项目转让费的标准为:承包工程不超过合同额的1%,劳务合作不超过合同额的5%.采取联营合作方式时,公司、实体之间的利益分配,按双方签订的书面文件的规定执行。采取代理合作方式时,公司可向实体收取代理费,公司向市内实体收取代理费的标准为:承包工程不超过合同额的0.1%,劳务合作不超过合同额的0.5%.第九条对于不能收取外汇的项目,其合同额按签约时的汇率折成人民币计算。对于只反映支付实物而不反映合同额的项目,由公司、实体双方协商确定解决转让费或
6、代理费的办法。 第十条以其它形式派出各类人员的,不在本办法管理之内。 第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沈政发〔1990〕11号文件《沈阳市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管理办法(试行)》和沈政发〔1990〕91号文件《沈阳市鼓励开展境外合作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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