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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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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行业规范 篇一:中国对外劳务合作行业规范 中国对外劳务合作行业规范 发布日期:XX-12-0300:00: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外劳务合作行业的经营行为,促进 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对外劳务合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章程》,特制定“中国对外劳务合作行业规范”(以下简称行业规范)。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 下简称商务部)批准、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于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外派劳务培训机构(以下
2、简称培训机构)和经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以下简称承包商会)认定的行业外派劳务基地(以下简称劳务基地);适用于与对外劳务合作相关的其他组织。 第三条承包商会作为行业组织,依据本规范对对外 劳务合作行业进行协调、指导、服务、监督。 第二章行为准则 第四条企业、培训机构、劳务基地应按照经商务部 批准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经营范围合法经营。 第五条企业、培训机构、劳务基地开展业务时,应 严格遵守我国有关对外劳务合作的法律法规、政策管理规定和行业的规范。 第六条企业、培训机构、劳务基地开展业务时,应 自觉接受政府各级主管
3、部门、承包商会、驻外使(领)馆的监督、指导与协调。 第七条企业、培训机构、劳务基地开展业务时,应 本着公(来自:小龙文档网: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行业规范)平竞争的原则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自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第八条企业、培训机构、劳务基地应切实维护和保 障境外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企业、培训机构、劳务基地应严格履行合同 义务和社会责任,加强诚信建设,积极参加行业信用评价。 第十条企业、培训机构、劳务基地应组织从业人员 积极参加政府主管部门和承包商会举办的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第
4、十一条企业、培训机构、劳务基地应加强业务基 础信息统计和管理工作,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和承包商会的规定,如实上报相关信息、业务报表、统计数据等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企业开展业务时,应严格执行商务部关于 项目审查、项目确认、劳务人员招收备案、劳务人员培训的 有关规定。对重大项目和开拓新兴国别劳务市场的项目,应向承包商会通报并接受行业指导和协调。 第十三条企业应直接与境外务工人员签订《外派劳 务合同》或《境外就业服务合同》,协助外派劳务人员与境外雇主签订《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收费方式
5、 和标准及承包商会针对重点国别市场、行业制定的行业指导性服务费收取方式和标准,做到明确服务内容,公开收取标准。 第十五条企业应加强外派劳务人员的境外管理,按 规定设立境外管理机构;培训机构和劳务基地应协助企业规范和完善外派劳务人员境外管理。 第十六条企业、培训机构、劳务基地不得进行以下 不正当的经营活动: 1、接受其他任何经济组织或个人的挂靠,以及只收取“牌子费”,不参与外派劳务人员选派及相关管理,不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假冒或擅自使用其他企业的名称、资质或业绩,向国(境)外有关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 3、以捏
6、造、散布虚假事实或泄露、提供其他企业经营状况为手段损害其他企业的信誉; 4、擅自变更经营范围或超范围经营; 5、以排挤其他企业为目的,损害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进行低价竞争, 6、与国(境)内、外非法劳务中介组织合作; 7、以经营活动为名进行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移民、色情服务等;8、以虚假广告、虚假承诺欺骗合作伙伴及境外务工人员; 9、巧立名目向境外务工人员乱收费。 10、弄虚作假,以阴阳合同、假材料、假证书欺骗政府主管部门、承包商会及有关部门; 11、其他不正当经营活动; 第三章奖惩 第十七条承包商会对模范严格遵守
7、本规范的企业、 培训机构、劳务基地给予表彰,并建议政府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范第四条至第十五条、触犯第 十六条的企业、培训机构、劳务基地,承包商会视情节给予 以下处罚,批评警告处分;通报批评处分;留会查看并建议政府主管部门暂停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对劳务基地予以暂停行业外派劳务基地资格的处分;开除会籍并建议政府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经营资格,对劳务基地予以撤销行业外派劳务基地认定的处分。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企业、培训机构、劳务基地有义务向承包 商会举报本行业经营活动中违反本
8、规范的情况,涉嫌违反本规范的企业、培训机构、劳务基地应积极配合承包商会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二十条承包商会在对违反本规范的企业、培训机 构、劳务基地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通知该企业、培训机构、劳务基地,并听取申诉。 第四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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