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工作方案

上海市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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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工作方案为加强本市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工作(以下简称:婴儿早期诊断),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关于印发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妇幼妇卫便函〔2014〕27号)、《关于印发〈上海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沪卫疾妇〔2011〕8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目标加强本市婴儿早期诊断工作,提高婴儿早期诊断服务能力和可及性,尽早明确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艾滋病感染状况,使感染艾滋病的婴儿得到及时转介和治疗。二、工作内容(一)建立完善婴儿早期诊断服务网络各区县要建立并完善以妇幼保健机

2、构为中心、其他医疗保健机构共同参与的婴儿早期诊断服务网络。各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艾滋病感染孕妇及其家人提供充分咨询,告知其尽早到本市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定点收治机构(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待产。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应当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提供安全的助产服务,尽最大可能降低在分娩过程中传播艾滋病病毒的几率。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作为本市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实验室(以下简称:检测实验室),承担本市婴儿早期诊断检测工作;应配备检测实验室必需设备,建立相应工作和管理机制,确保按照国家和本市婴儿早期诊断-13-检测有关要求,高质量做好诊断检测工作。(二)规范开展婴儿早期诊断服务按照婴儿早期诊断

3、服务及信息收集报送工作流程(见附件1)要求,规范开展婴儿早期诊断工作。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作为收治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婴儿早期诊断检测实验室,应在婴儿出生后6周及3个月时(若6周时为阳性,则其后尽早),按照婴儿早期诊断检测标本采集、运输及保存的标准操作程序(见附件2),采集、制备标本,记录相关信息,填写婴儿早期诊断检测标本送样单(见附件3,以下简称:送样单),在2个工作日内将送样单抄送市妇幼保健中心备案。同时,对标本进行验收、登记,填写送样单中相关信息。若标本合格,则在5个工作日内(最迟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完成检测、出具婴儿早期诊断检测结果报告单(见附件4);若标本不合格,则尽

4、快告知、退回标本、催促重新采集、制备标本并检测。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应尽快将检测结果反馈给婴儿母亲或其他监护人并提供后续服务或转介。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应在出具检测结果报告单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结果报市妇幼保健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并按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进行报告。(三)加强婴儿早期诊断信息管理建立本市婴儿早期诊断检测工作信息收集、上报机制,完善信息资料收集、管理及上报制度。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应-13-按照信息收集报送工作流程及时填写、定期上报婴儿早期诊断检测工作信息。每月汇总本实验室

5、的检测情况,于次月10日前将婴儿早期诊断检测情况月报表(见附件5)报市妇幼保健中心。各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应告知艾滋病感染孕妇及其家人尽早到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待产;同时应对已临产或途中可能发生异常情况而不能转运的在本机构接产的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于分娩后48小时内将产妇及所生婴儿转送至定点医疗机构(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接受母婴阻断治疗,同时附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妊娠及所生婴儿登记卡(保密),便于婴儿及时进行早期诊断。 疾控制本构应当为艾滋病感染孕妇及其家人提供充分的

6、市妇幼保健中心做好除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以外的助产医疗机构接产的疑似艾滋病感染婴儿的信息管理,及时反馈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做好全市婴儿早期诊断信息备案管理,确保本市婴儿早期诊断信息管理的完整性。市妇幼保健中心应审核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上报的婴儿早期诊断检测情况月报表,并于次月15日前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同时定期将早期诊断信息分送婴儿所属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根据要求开展随访。(四)保障婴儿早期诊断检测物资的供应和管理市妇幼保健中心应根据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管理要求,及时申领、合理分配并发放婴儿

7、早期诊断检测标本采集、制备、检测等所需物资。三、组织管理与职责分工(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婴儿早期诊断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保障相关物资供应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估。-13-(二)市妇幼保健中心负责本市婴儿早期诊断工作的组织实施、技术支持,以及相关物资供应和管理。组织制订技术文件,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进行信息管理和分析,开展质量控制和督导评估。加强与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的沟通协作,建立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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