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世轻世重”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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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罚世轻世重”析论文..马克思说:“刑罚不外是社会对付违犯它的生存条件(不管这是些什么样的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刑罚的轻、重,缓、急,最终决定于犯罪行为对统治关系的威胁程度。这个道理早在我国奴隶制鼎盛时期的西周初年,已被当时统治者阶级所觉察,清楚地反映在他们制定的礼律条令中。奴隶主阶级的圣人周公旦,为巩固和加强奴隶主阶级对广大奴隶的阶级专政,总结历史经验,主持制定了内容十分广泛的《周礼》。他在其《秋官司寇》中..,首先阐明了“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一日刑新国用轻典,二日刑平国用中典,三日刑乱国用重典”的刑法思想。这就说明了统治者阶级在适用刑罚

2、上的宽、严,轻、重,是依照当时、当地的阶级斗争形势的缓和或者激烈等不同情况,而由他们审时度势予以决定的。当然,这些记载只是他们对其国家社会所处时代的盛衰,治乱形势的直观认定而确立的刑政方针。逮及周穆王时代所制定的《吕刑》中,他们就把它看作是适应形势适用刑罚的一种常规了,并从刑法理论上作了高度的概括论证和说明。《吕刑》规定“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其大意是说,对于刑罚的适用,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其轻重程度是各不相同的。就是讲根据不同时期犯罪的不同情况,应当依照客观形势的需要,制定出不同轻重的刑罚,使其符合于各个不同时期同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正确执行轻重

3、不同的刑罚,才能有区别有分析地去适当用刑,以求得安定社会秩序的一致需要。这种思想和制度,既是对刑罚适用的历史总结,又反映出适用刑罚的客观规律性。自其形成以后,即受到历代统治者和思想家的普遍重视。“刑罚世轻世重”,最早见之于《尚书》中的《吕刑》。《尚书》也称《书经》,它系中国上古历史文件和部分追述古代事迹著作的汇编。该书据传是由春秋时儒家创始人孔子编选而成。可见这一刑罚思想无疑首先为儒家所肯定和继承。孔子在进一步阐发这种思想时,就明确点出了时代的形势条件。他说:“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把这一刑法思想说得有因有

4、果,变化有律,同时,孔子还以“有张有驰”的道理说明了随时应变的客观需要。他讲:“张而不驰,文武弗能也;弛而不张,文武弗为也。一张一弛,文武之道也。”这里所讲的“道”,自然也包括上述适时用刑的基本原则。战国时法家代表商鞅据此就直接而明白地提出:“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并以历史事实论证了应时变法的道理。他讲:“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汤、武之王也,不修古而兴;殷、夏之灭也,不易礼而亡。”苟况则提出:“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也。书曰‘刑罚世轻世重’,此之谓也。”他甚至还提出了:“征暴诛悍,治之盛也。杀人者死,伤人

5、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的罪刑相适应的主张。故而他认为:“凡刑人之本,禁暴恶恶,且征其未也。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是谓惠暴而宽贼也,非恶恶也。”至于在什么形势下用轻刑,在什么形势下用重刑,荀卿有其独特见解。但对“刑罚世轻世重”的规律,在认识上同他人却是一致的,而且还指出了刑杀犯罪者的目的,不限于只对本人的惩治,要重在惩“其未也”,以预防犯罪,不能忽视对他人心理影响的一般预防。法家集大成者韩非更全面地阐发了这一刑法思想。他讲:“圣人之治民,度于本,不从其欲,期于利民而已。故其与之刑,非所以恶民,爱之本也。”“严刑则民亲法”

6、,“亲法则奸无所萌。”“故治民无常,唯治为法。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禁之以名则治,世知、维之以刑则从。”反之,“时移而治不易者乱,能治众而禁不变者削”。“故圣人之治民也,法与时移而禁与能变”。这就是说,明智的统治者,要考虑到根本,不要随心所欲,目的在给人民以利益。统治者制定刑法,不是为了厌恶人民,而是爱民的根本。刑罚严厉了,人民都会尊重法律,人人守法,犯罪就无从产生了。所以治理老百姓并无什么常规,为了治理好社会而定法设刑。法律要能随时代的需要而变化,才能有效地治理;刑措所施要同当时犯罪情况相适应,才能取得成功。假如时代变了治理国家的法律不变,那就会出乱子

7、,即使善于治理众人的人,如果不能随着形势的变化而设禁惩罪,那也是会受挫折,使法治受到削弱的。故而明智的统治者,一定要做到法随时代的需要而制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以能够治理好国家而适时采用。可见,韩非把“刑罚世轻世重”的思想明确阐发为:一方面立法要适应形势,做到“法与时转则治”;另一方面司法也要适应形势,达到“治与世宜则有功”。道家老、庄认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里的“自然”自然也包括形势的发展,有随时应变的思想。他们主张本“天理”定刑法,规范人群,顺其自然。经过春秋战国法学鼎盛时期“百家争鸣”和秦王朝“专任狱吏”、“严刑苛法”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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