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承包合同纠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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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业承包合同纠纷判决书[林业承包合同纠纷判决书]上诉人马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密云县人民法院(2008)密民初字第2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判决书。本院于2009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巩旭红担任审判长,法官石东、李丽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2月11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某在一审中起诉称:1995年初,马某从本村村民段某处受让本村要子峪13.6亩土地及承包地内110棵栗子树。1995年8月,就上述地块

2、马某与某村委会签订林果业承包合同,承包期限10年,合同签订后,马某又栽种了部分栗子树。2003年,马某的承包地被某村委会出租给某文化公司(以下简称某文化公司),某文化公司向某村委会支付了土地补偿款和地上物补偿款,土地补偿款某村委会已按人口实际发放给马某,但地上物补偿款某村委会至今未发放,因某文化公司没有实际占用租赁的土地,多年来马某一直对该块土地进行管理、收益。就地上物补偿问题,马某、某村委会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某村委会给付马某承包期间投入款50000元。马某向该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995年8月2

3、0日,马某、某村委会签订的林果业承包合同1份。某村委会在一审中答辩称:2002年11月5日,经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将本村云峰山地块租赁给北京市密云县不老屯镇镇政府(以下简称不老屯镇政府)用于开发,同时村民代表会通过了占地补偿方案。2003年3月,某村委会与不老屯镇政府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不老屯镇政府租赁白土沟村云峰山地块1650亩(含马某承包的13.6亩承包地),每亩每年租金70元(含地上物补偿)。在白土沟村占地补偿方案中第三条第五项中明确:“1995年发包,2004年到期的果树承包合同,自云峰山开发占用之

4、年算起,密云县不老屯镇白土沟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村经济合作社)在原合同期内不收取承包费,终止合同。并且补偿给承包户原合同规定的2年承包费。空地补植补偿办法按原合同内容进行补偿。地上物补偿收入归村经济合作社所有”。马某的承包合同于2004年10月到期。因马某承包的地块某文化公司租赁后未实际占用,所以马某经营、收益至2008年,某村委会未收取2003年、2004年马某应缴纳的承包费。在马某与某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第四条中明确约定,合同到期后发包方不对树苗补款。白土沟村与马某同样约定的合同还有42份,均已到期,其他人

5、均未提出补偿要求。且马某应得的补偿款已于2005年3月10日领龋故不同意马某的诉讼请求。某村委会向该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某村委会与马某签订的林果业承包合同1份。2、2002年11月5日,白土沟村民代表通过的关于同意将云峰山地块1650亩土地转租会议纪要。3、某村委会及村经济合作社与不老屯镇政府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4、白土沟村民代表通过的关于通过白土沟村占地补偿方案表决书及白土沟村占地补偿方案。5、某村委会及村经济合作社与马某签订的山场土地使用权流转协议书的补充协议。6、马某领取占地补偿款签字表。

6、7、调查证明。8、不老屯镇政府关于马某要求栗子树补偿的信访答复函2件。9、该村村民马振怀与某村委会签订的鸭梨树地承包合同书。经该院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对马某、某村委会提交的林果业承包合同及某村委会提交的关于村民代表同意将本村云峰山地块转租的会议纪要、土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马某与某村委会及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的山场土地使用权流转协议书的补充协议、白土沟村土地山场补偿兑现表、该村村民马振怀与某村委会签订的鸭梨树地承包合同书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该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对以下涉及该案争议焦点的证据持有异议:一

7、、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林果业承包合同中第四条约定,合同到期后,某村委会不对树苗补款。马某认为,合同到期后,某村委会不对树苗补款,不意味着不对成树补偿,此条款属约定不明。某村委会认为,当初发包时订立此条款的意思是,合同到期后,某村委会将果树无偿收回,且全村42户村民与此同样约定的合同均已到期,均未要求某村委会给予树木补偿,对此应一视同仁。该院认为,此条款虽在文字表述上表现为合同到期后,不对树苗补款,其真正含义应为合同到期后,某村委会不对树苗及成树予以补偿,应视为无偿收回。二、某村委会提交的占地补偿方案。某村委会认为,云

8、峰山地块(包括马某已到期的要子峪地块13.6亩土地)占地补偿方案,是经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程序合法,且已实际履行完毕,马某已按此方案的补偿数额领取了补偿款,应为有效。马某认为,此占地补偿方案中,只有马某1人的承包地在不老屯镇政府租赁范围内,与其他承包户无关,此占地补偿方案对马某是不公平的,应属无效。该院认为,白土沟村占地补偿方案,是经村民代表表决通过的,且已实际履行,马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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