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人格,还是信息?论人类基因的法律地位

财产、人格,还是信息?论人类基因的法律地位

ID:25307511

大小:92.00 KB

页数:30页

时间:2018-11-19

财产、人格,还是信息?论人类基因的法律地位_第1页
财产、人格,还是信息?论人类基因的法律地位_第2页
财产、人格,还是信息?论人类基因的法律地位_第3页
财产、人格,还是信息?论人类基因的法律地位_第4页
财产、人格,还是信息?论人类基因的法律地位_第5页
资源描述:

《财产、人格,还是信息?论人类基因的法律地位》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财产、人格,还是信息?论人类基因的法律地位关键词:基因、隐私、人格、财产、信息、智能财产权、人类共同财富、非本质主义、建构主义Keyation,property,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monheritageofhumankind,non-essentialism,constructionism壹.序言从Dar)与建构主义(constructionism)。由于这是两个紧密相连的观点,因此以下笔者将一起讨论说明之。非本质主义其实是广义的后现代哲学下的一个命题。其重点在于摒弃本质∕偶性(essence/accident)、实体∕性质(subst

2、ance/property)、真实∕  财产、人格,还是信息?论人类基因的法律地位关键词:基因、隐私、人格、财产、信息、智能财产权、人类共同财富、非本质主义、建构主义Keyation,property,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monheritageofhumankind,non-essentialism,constructionism壹.序言从Dar)与建构主义(constructionism)。由于这是两个紧密相连的观点,因此以下笔者将一起讨论说明之。非本质主义其实是广义的后现代哲学下的一个命题。其重点在于摒弃本质∕偶性(essence/a

3、ccident)、实体∕性质(substance/property)、真实∕表象(reality/appearance)的二分。非本质主义,依照笔者的看法,至少可以区分为两种。强的非本质主义,是一种存有论与认识论彻底的实用主义主张,认为我们无法终局地确定任何对象是否真实地存在,或其本质为何,因此任何的真实、真理、认识、存在,都是一种基于实用观点而来的,在语言使用上的「择定」(option)。由此出发,任何的知识也都是为了特定目的在沟通当中所形成的建构。因此非本质主义与知识论的建构主义有着内在的关连。另外一方面还有一种弱的非本质主义的立场,这主要是针对道德、伦理、法律等规

4、范、价值领域而提出的主张。亦即认为,即使外在世界是真实的,但道德价值、伦理规范或法律规范,并不具有任何本质性的存在,而只是一些约定、习惯、期待或主张而已。这之下又可以依照不同的问题领域而有几个次种类,其中可以包括伦理学的不可知主义(ethicalnoncognitivism)。(责任编辑:)不过笔者在此处最关心的是法学的非本质主义立场。所谓法学的非本质主义是指,法律或权利所要规范的对象,既非物质性的对象,亦不具有任何本质性的定位。因此法律或法学的概念并不指涉任何本质性的真实。法学概念只是人类社会生活里的一种特定沟通形式,而这种沟通形式又是因应特定的功能需求,例如有效率地

5、解决纠纷,所发展出来的。因此即使是法律中所提到的(自然)人、物、土地等看起来有清楚之经验指涉对象的概念,也并不能想当然耳地就认定是在指涉那些经验对象。更不用说那些容易引起争议的概念,例如宗教、言论、所有权、生命等等。在法学的非本质主义反思下,我们首先可以注意到,在我国这种高度继受国外法学的环境下,我们应该谨慎于各种「理所当然」的概念对应其实并没有那么理所当然。例如中文的「宗教」,与美国法学里的religion,与德国基本法的Religion,三者彼此之间就不能够完全相互对应。因此当我们看到国外文献或判决在谈到religion或Religion,并由此引伸出一些规范上的主

6、张时,我们不能简单地「照章全收」。至于法学中所运用的各种理论性概念,当然也就更不能够不加反思地以为这是没有脉络性的「一般理论陈述」,因此可以直接移植继受。例如美国法的privacy,我国民法以及大法官会议解释里的「隐私」,以及德国法的「私领域」(Privatsph?re),所指涉的对象领域就相当不同。其次,类似以下的这种论述方式其实是相当有问题的:「隐私概念源自于美国,因此美国法如此界定隐私,我国法律中的隐私,就应该依照美国法的方式界定」,或者「我国法系主要来自于德国,因此德国如此界定基本法的一般人格权,我们也应该在宪法上如此界定一般人格权」。这种法律论证(legalr

7、easoning)方式,虽非直接,却往往隐藏在我们的法学论文之中。但是不仅privacy或「隐私」或「一般人格权」等概念没有本质性的指涉对象,法释义学(法信条论)的命题、体系与论证,也无法当作如物理学的定律一般加以学习。但是困难就在此。因为我们不但不可能完全不学习法释义学的概念与论证体系,更精深地研究这些法释义学论述,其实对我国法律体系的运作是有相当大的好处。甚至直接袭抄德国的学说或实务见解,往往也能为我们带来不少的便利。这些经验也使得我们有时会「误以为」法释义学能有如物理学般的真理性。不过如果我们能从非本质主义∕建构主义的认识论观点出发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