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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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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程序正义观念与中国的社会现实论文..一、"程序正义"的目标与法治国的理想随着法律与公民的生活日益贴近,我们开始不断听到、看到"程序正义"的概念。根据许多法学家的论证,"程序正义"是法治国的标志;是从人治到法治、从传统法文化到法制现代化、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种价值,确立程序正义的观念并以此作为审判方式和司法制度的改革的基本理念,才能最终实现法治国的理想。同时,法院也提出以实现"程序正义"作为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诉讼当事人则可以从法院庭审方式的变化和"举证责任"的要求中切实地感受到一些与原有的"打官司"不同的东西。关于程序正
2、义的概念和内容历来众说纷纭,迄今为止已有许多法学家对它进行了诠释,故笔者在此从略。为了对程序正义有一个更直接和通俗的定位..,可以这样说:相对于法律规范中体现的"实体正义",它强调的是法律适用中的操作规程的公平;相对于审判所达到的"结果的正义",它强调的是审判过程的严格和平等;相对于纠纷解决中情理与规则的综合平衡所追求的"实质正义",它所强调的是规则所体现的形式合理性。因此,"程序正义"理念就是在不否认实质正义或实体正义的价值的同时,强调程序的优先,或者说是以程序为本位。然而另一方面,如果说法治是以"程序正义"为其标志的话,那么,也由此决定了其
3、自身的局限性--这就是贯穿法治运作过程中的永恒矛盾:法与情理、规则与价值、法律规范与道德及其它社会规范之间冲突和矛盾。也正是因为如此,当西方国家的法治发展到今天,"程序正义"的内容和标准本身也在悄然发生变化,甚至出现了向实质正义倾斜的趋向。"程序正义"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历来有截然不同的要求,前者注重以严格的程序保证被告的基本权利;后者则旨在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一个平等的角逐机会。对于每一个公民而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所追求的"程序正义"目标,可能与我们关系更为密切。因此,笔者准备从民事程序着手,谈谈"程序正义"将会带给我们一些什么利益或结果。二
4、、"程序正义"与原有的民事审判方式尽管改革开放开放之前,我国法制建设长期停滞不前,甚至没有一部正式的民事诉讼法,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打官司的程序。与传统中国的民事纠纷处理活动(如州县官处理户婚田土之类的民间纠纷)相似,司法活动所追求的最高价值同样是公正和正义;由于缺乏确定的成文法律规范,审判往往是在有基本程序而无实体规范的情况下进行的;对于司法公正的判断标准除了既存的法律规范外,更多地则是客观真实、社会效果和其他社会规范(如政策、道德、情理和地方习惯等)的综合平衡。与古代的地方官不同的是,新中国的法官不再把道德规范直接用于解决纠纷,他们更重视国家
5、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也更遵循合法性原则。在实际运作中,则体现为一种以常识化和简便化为原则、以解决纠纷为目的、以人格化的法官为主体的审判方式。其最典型的方式就是法官深入现场,在调查过程中边取证、边听取双方乃至群众的意见,边进行调解,审判则是这一过程的完成。老一辈的人可能还记得评剧《刘巧儿》中的马专员,他的原型就是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创始人马锡五法官。时至今日,我们仍然可以在基层的人民法庭上听到法官耐心细致的说明和循循善诱的说服,还可以看到法官到当事人家中调查取证、听取意见和进行调解的情况。然而,这些情况与我们现在从庭审直播中看到的景象,已
6、是迥然不同了。实事求是地说,我们从这种原有的审判方式中看到的并非是不公正或无程序,不如说是一种以灵活和简便的程序追求合法、合理的解决结果的过程。至于基本的程序原则,如公开性、辩论性、不告不理、法官的回避和责任等制度,在这些程序中同样也是存在的。但是,必须指出,在这里体现的是实体对程序、结果对过程、实质对形式的优先,也就是说,这种审判方式是以实质正义为基本价值取向,以程序作为工具和手段的:假定结果是正义的,那么程序上的瑕疵可能被忽略;为了追求实质的正义,程序的灵活性是得到认可的,人们对审判本身的公正与否往往并不是根据程序是否正当、而是根据结果是否
7、合理以及社会效果如何来判断的。正如很多论述所指出的那样,现代法治是以程序正义为基本理念的,在这个意义上或许可以说,马锡五审判方式是非现代的。然而,尽管很多学者习惯于把这种审判方式与人治和计划经济联系在一起,但笔者以为,我们更应注意其深厚的文化渊源和社会基础。也就是说,对多数普通中国民众而言,通过司法追求实质正义乃是理所当然的。因此,我们才会习惯于根据情理评价裁判的公与不公;才会再三再四地进行申诉、再审和翻案;才会对"错案"追究不舍。我们的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确实存在着理念上的重大差异。也正因为如此,才会有如此多的精英法学家来诚恳论证:为了实现法治
8、,我们必须从追求实质正义向追求程序正义的价值观转变。然而,在今天建设法治国的进程中,我们毕竟只能选择程序正义,这不仅因为现代法治国家通常都以程序正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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