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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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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盟经营者集中救济中监督受托人职责制度及其启示袁日新(沈阳建筑大学,辽宁沈阳110168)摘要:欧盟经营者集中救济中监督受托人的职责主要有:剥离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剥离程序的监督,定期提交有关报告。欧盟监督受托人的职责集中反映了监督受托人的双重性、独立性、专业性、中立性和时限性等本质特征。借鉴欧盟的经验,我国应从细化剥离业务的维持和独立性、新设代替董事会成员职责、强化独立性的保障措施、增设行为性救济中的职责、增加争议仲裁解决机制和明确法定资格条件等方面完善监督受托人职责制度。关键词:经营者集中救济;剥离业务;监
2、督受托人;职责中图分类号:D996文献标识码:A:1007-8207(2015)05-0097-09收稿日期:2015-03-26简介:袁日新(1974—),男,辽宁鞍山人,法学博士,沈阳建筑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经营者集中救济法律制度研究——以不同产业的适用为中心视角”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2YJC820132。监督受托人职责制度是欧盟经营者集中救济中监督受托人制度的核心内容,任命监督受托人已经成为欧盟
3、经营者集中救济中的普遍做法。自2006年至2010年,在欧盟委员会作出的99起涉及经营者集中救济的案件中,就有91起案件包含监督受托人条款。[1]2013年12月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最新的《向欧盟委员会的承诺示范文本》和《受托人委托协议示范文本》,使得欧盟经营者集中救济中监督受托人制度规范更加清晰、明确,运作更加成熟和完善。2010年7月5日,我国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剥离暂行规定》),正式确立了我国经营者集中救济中的监督受托人制度。2014年12月4日,我国
4、商务部发布了《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附条件规定(试行)》),在《剥离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款有关保密职责的规定,同时规定了监督受托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使我国经营者集中救济中的监督受托人制度初步形成。由于我国引入监督受托人制度的时间不长,缺乏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监督受托人;再加上我国对监督受托人职责制度的现行规定不够完善,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借鉴欧盟立法上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经营者集中救济中的监督受托人职责制度。一、欧盟经营者集中救济中监督受托人的主要职责在欧盟经营者
5、集中救济中,权利和义务系基于监督受托人履行职责而产生的。为了充分发挥监督受托人的作用,也为了有效制约监督受托人,欧盟对监督受托人的职责作出了比较系统且完善的规定。欧盟《集中救济通告》概括列举了监督受托人的职责:监督受托人应当监督过渡期剥离业务的维持;在剥离案件中,监督受托人应当监督剥离业务和当事人保留业务之间的资产分离和人员分配,以及监督集中当事人先前提供的业务中的资产和功能的配置;监督受托人应当监督集中当事人努力寻找潜在的买方和转移业务工作;监督受托人应当对第三人特别是潜在买方提出的有关承诺的任何要求充当联
6、络人的角色;监督受托人应当定期向委员会报告上述问题,并应委员会的要求提交附加报告。[2]欧盟《受托人委托协议示范文本》更加详细规定了监督受托人的职责,作为所有案件当事人与监督受托人签订委托协议的标准示范文本。(一)对剥离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剥离业务的监督和管理是监督受托人在结构性救济中的核心职责。由于欧盟委员会不能直接参与救济承诺的日常监督,因而当事人必须提出任命一个监督受托人监督其遵守救济承诺,特别是遵守其在过渡期和剥离过程中的义务,以确保剥离业务的存续性、可售性和竞争性。[3]⒈监督过渡期剥离业务的维持。在集
7、中当事人提出经营者集中救济建议、欧盟委员会接受建议直到买方接管剥离业务期间,通常有一个剥离期限,即过渡期。从过渡期开始,直到资产和人员转移给新的持有者为止,需要维持剥离业务,以防止剥离业务贬值衰退,未来市场竞争力下降。在理论上,依靠集中当事人和买方来维持剥离业务是不切实际的。因为,从主观意愿角度来看,集中当事人具有降低剥离业务价值的天然倾向,其在与反垄断执法机构和其他市场主体博弈的过程中,总是尽可能地保留最有价值的业务,剥离质量较差的业务。买方的购买动机与反垄断执法机构未必相一致,与集中后实体开展有效竞争未必
8、是其主要目的,在对剥离业务的评估方面未必对相关市场的有效竞争具有建设性。因此,剥离业务的质量保证取决于反垄断执法机构。[4]由于资源、人力和财力等诸多限制,欧盟委员会通过任命监督受托人来监督过渡期剥离业务的维持或成为最佳选择。那么,监督受托人如何监督过渡期剥离业务的保护,《受托人委托协议示范文本》已作出详细规定:根据良好的商业惯例,维持剥离业务的存续性、可售性和竞争性;尽可能降低剥离业务竞争潜力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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