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础性卫生立法的定位:价值、体系及原则

论基础性卫生立法的定位:价值、体系及原则

ID:25258304

大小:80.00 KB

页数:26页

时间:2018-11-19

论基础性卫生立法的定位:价值、体系及原则_第1页
论基础性卫生立法的定位:价值、体系及原则_第2页
论基础性卫生立法的定位:价值、体系及原则_第3页
论基础性卫生立法的定位:价值、体系及原则_第4页
论基础性卫生立法的定位:价值、体系及原则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基础性卫生立法的定位:价值、体系及原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论基础性卫生立法的定位:价值、体系及原则董文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摘要:基础性卫生立法需明确若干根本性问题,包括该法的价值取向、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自身体系的定位、所遵循的原则等。我国既有的碎片化单行卫生立法体制存在宏观上和微观上的各种弊端,因之需要进行基础性卫生立法,以期发挥协调、指引、整合作用并改变单行立法体制边际效益下降的困境。我国的基础性卫生法律体系可主要包括卫生母法和各卫生专门领域的基本法,卫生母法宜定名为“国民健康法”。卫生母法所确立的原则应具有宏观性、方向性、概括性和一般性;各卫生专门领域基本法的原则是母法原则的具体化

2、和特殊化。..关键词:国民健康;卫生法;法律体系;法律价值;法律原则中图分类号:DF36文献标识码:A:1002-3933(2015)02-0002-13收稿日期:2014-09-16该文已由“中国知网”(.ki.neL)2014年12月29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简介:董文勇(1976-),男,天津静海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卫生基本法、卫生福利法、社会法。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一直在试图制定一部在卫生法律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的法律。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卫生基本法的立法列入立法规划中的一类项目。然而

3、,卫生立法具有较强的政策性、社会性、伦理性、经济性和技术性,在时代加速变迁的情况下,制定一部稳定性强、能够满足法治建设的切实需要、既符合医学发展规律又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性卫生法实属不易,法律草案的名称由最初的“《卫生法》”到后来的“《初级卫生保健法》”再到“《基本医疗卫生法》”,最后于2013年底再次确定为“《卫生法》”①,伴随着草案名称的变化,各稿的框架、内容亦各不相同。草案的设计历经20余年仍难以定型,其难度之大,可见一斑。基础性卫生立法因其具有最高位阶的地位、最广泛的涵盖面、最综合的影响力、最深入的贯穿力而需要着重于卫生领域的基本性问题、方向性问题、

4、全局性问题和长远性问题。未来的基础性卫生法需要体现这些特征,故目前的卫生立法工作应前瞻性地考虑有关问题,即有关于“基本法”的“基本问题”。本文从基础性卫生立法的价值、其在卫生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自身体系、其所秉持的原则等方面探讨基础性卫生立法的基本层面的问题。一、基础性卫生立法的战略价值定位我国要不要制定处于基础性地位、发挥基础性作用的卫生法?当前卫生立法需要定位于何种层次?笔者认为,卫生基本法是卫生法律体系中最需要率先立法的基础性法律,这是卫生立法之有效性的基本保障。以往我国一直采取碎片化单行立法的卫生立法体制,这一体制虽然具有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优势,但同时

5、也流弊丛生,这些弊端既体现在宏观方面,也体现在微观立法技术方面。现行立法体制不同层面弊端的共同症结指向基础性卫生立法的缺失。(一)碎片化单行立法体制之弊:宏观层面的解读我国卫生立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在宏观层面上主要表现为基础性立法缺失,能发挥基础性作用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数量极为有限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更多情况下表现为政策性文件②。基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政策一定程度上发挥着法律的作用。受经济和社会形势的影响,政策的易变性、弱规范性、模糊性等诸多弊端被放大,有关卫生法治建设的一些重大基础性问题显现出来,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第一,立法的价值选择问题,即在公平和效率

6、之间作何取舍,或以何者为先。这是卫生立法的根本性问题之一。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卫生立法凸出了效率优先的特征,导致国家和社会的责任体现不足,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水平下降,造成了诸多公平性问题。例如,国家在公共卫生方面的投入和保障不足,在缺乏经费和人力资源支持的情况下,一些本已消灭的地方病重又抬头,肺结核等一些传染性疾病的治疗费用由个人担负;国家的卫生支出结构出现重城轻乡、重大医院轻基层医疗机构的问题,致使人口数量占多数的农村地区的缺医少药问题仍未彻底解决,基层医疗机构特别是农村、偏远地区的基层医疗机构大面积解体。又如,建立公益性医药卫生制度不应局限于考量

7、卫生经济指标,还应考量虽不符合效率价值要求但具有道德价值和社会效益的方面。然而,我国医药法律制度建设尚不能象社会权利保障法制发达国家那样有效保证罕用药物的供应保障,急救服务发展也较为滞后、问题多多①。再如,医疗保障立法基本上按照先社会强势群体再社会弱势群体扩展的顺序加以推进②,换言之,卫生公共资源优先保障了社会中的最有自我保障能力的群体。如果说获得卫生服务的机会公平、卫生资源的分配公平、健康领域的正当差别待遇是衡量卫生实质公平的三个基本方面的话,那么现行卫生法普遍存在着公平性缺陷。第二,医疗卫生事业的性质问题,即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律性质是企业还是事业单位、事业单

8、位是否允许进入市场营利等问题。在这个方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