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立法的正义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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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立法的正义性原则作为法伦理观念的正义表达了人们在一定的社会物质生产条件下,以权利的合理性分配为核心内容的法律道德价值需求。因此,分配正义是立法的正义性原则。  关键词正义立法分配正义  简介:江晖,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讲师,浙江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  :D90:A:1009-0592(2011)12-293-01    一、作为法伦理观念的正义蕴涵  正义作为法伦理观念的核心理念之一,古往今来,植入人们的内心深处,寄予了人们关于法律的崇高的道德价值理想和不懈追求。一方

2、面,人们往往将法律视为正义的化身和实现正义的手段,认为法必须蕴藏、体现和实施正义,无论是古代中国的“独角兽”还是西方社会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都表达了这种象征性的心理意向;另一方面,正义又为法律奠定了原则和基础,成为历代人们衡量实在法好坏善恶的根本标准。符合人们心目中正义观念和价值标准的实在法则为善法,易被人们亲近与接受,反之,则为恶法,易遭人们疏离与抗拒。  然而,正义到底是什么,至今仍莫衷一是。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正义具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①但有

3、一个古老的思想始终支配着正义观念,并且作为标准获得了普遍必然的形式,这就是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从柏拉图、查士丁尼、西塞罗到托马斯阿奎那、埃米尔布伦纳都表述了类似观点。只是,在不同的社会物质生产条件下,“应得”的标准有所差异,也就影响着人们对于正义的理解。如在封建小农自然经济与土地所有制之下,等级与身份的差别决定了“应得”的份额;而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与生产资料私有制之下,财富则取代身份成为“应得”的标准。而“应得”实际上即意味着权利,其构成了权利的范围与界限。可见,作为法伦理观念的正义表达了人们在一

4、定的社会物质生产条件下,以权利的合理性分配为核心内容的法律道德价值需求。这种需求作为当时社会人们普遍理性的反映。是对蕴涵于一定社会物质生产关系中体现社会发展客观必然规律的伦理属性的规范性表达。  二、分配正义是立法的正义性原则  当代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建立,确立了本质上有别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生产目的、运行机制和分配方式,使得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发生分裂和对抗的商品生产的自为和为他的伦理二重性重新统一起来,并相对凸现了为他性的一面

5、。这样,自为性就不再表现为赤裸裸的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而是表现为个体权利追求的道德正当性原则,从而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蕴涵了以服务他人、社会利益为宗旨自为性与为他性辩证统一的伦理属性。与此相适应,作为这种伦理属性规范性表达的法伦理正义理念则必然包含了私法领域涉及个体间权利分配的权利本位理念、公法领域涉及个体与群体间权利分配的公益优先理念以及宪法领域涉及群体间权利分配的人民主权理念,并通过现代法治运行过程中的分配正义、矫正正义与程序正义三种具体形式得以体现。其中,分配正义是立法的正义性原则。  分配正义的实

6、质是在立法的过程中,“平等地关怀社会每一成员的应有权利,平等地分配由应有权利转化而来的法定权利”。②这一方面要求立法者基于个体的意愿自由与人格平等,普遍地确认与完整地保护个体的现有权利(包括各项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而不论其是来自原始取得还是自由交易,只要其来路正当。即做到“按其所挣给出,按其所选给予”③,以实现私法领域的自然分配正义,体现个体间权利分配的权利本位理念;另一方面要求立法者以社会秩序的维护与社会利益的促进为基准,按照社会成员参与社会合作、实现公共利益的程度来分配权利与义务,即按贡献分配。其

7、中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按资格分配。即通过法律对社会成员资格的认定,而认同其作为社会的“股东”,为维系社会存在所作出的基本贡献,并基于这种贡献的均等性、一致性,作为“回报”,社会也应在每个社会成员间绝对平等地分配基本权利,包括以生存权为基础的基本经济权利、以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自由权等为基本内容的政治权利以及受教育权与平等就业权为核心的竞争非基本权利的机会均等的权利等。二是按功绩分配。即根据“获得与付出相平等”的原则,按照社会成员对社会公共利益所作出的实际功绩(包括体力、智力、资本的投入及效果),比例平等

8、地分配非基本权利与义务,如经济领域的按劳取酬、政治领域的任人唯贤(才)都体现了这种原则。如果说私法领域的自然分配正义还只是对公民私权的消极确认与维护,那么,按贡献分配则不仅体现了个体与群体间权利分配的公益优先理念,而且其通过国家权力的积极介入,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的转化,从而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公法领域亦应具备的权利本位与人民主权理念。  此外,如果没有宪法领域通过国体、政体等一系列基本制度的设立和基本权利义务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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