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占制度立法可行性研究——以“彭州乌木案”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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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占制度立法可行性研究——以“彭州乌木案”为中心闫黎丽(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摘要:彭州乌木事件引起了学术界的激烈争论,专家学者就乌木的法律属性提出埋藏物、自然资源、无主物等观点,然终未有定论。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无主物概念和无主物归属制度的缺失,致使所有权制度不周延,引发各种纷争。先占制度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具有可兼容性,与物权法立法目的相符合,并与民众的现实生活具有一致性,应通过立法确认先占制度。藉此进一步明晰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和定位,明确物权法的立法价值取向,并最终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发展。..关键词:无主物;先占;物权法;社会主义经济

2、基础;乌木中图分类号:DF521文献标识码:A:1002-3933(2015)09-0142-12收稿日期:2015-05-18该文已由“中国知网”(.  先占制度立法可行性研究——以“彭州乌木案”为中心闫黎丽(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摘要:彭州乌木事件引起了学术界的激烈争论,专家学者就乌木的法律属性提出埋藏物、自然资源、无主物等观点,然终未有定论。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无主物概念和无主物归属制度的缺失,致使所有权制度不周延,引发各种纷争。先占制度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具有可兼容性,与物权法立法目的相符合,并与民众的现实生活具有一致性,应通过立法确认先占制

3、度。藉此进一步明晰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和定位,明确物权法的立法价值取向,并最终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发展。..关键词:无主物;先占;物权法;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乌木中图分类号:DF521文献标识码:A:1002-3933(2015)09-0142-12收稿日期:2015-05-18该文已由“中国知网”(.ki.)2015年8月4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简介:闫黎丽(1979-),女,安徽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物权法、合同法。2012年2月4日,四川省彭州市通济镇村民吴高亮在承包地的河道边发现并发掘出几根乌木。其中,一根乌木长达34米、胸径约1.5米

4、、重达60余吨,据专家估算,这根乌木的价值高达数百万元人民币。吴高亮认为乌木是土地的天然孳息,根据《物权法》第116条,其作为土地的用益物权人,乌木当然属他所有。然而,2012年2月20日,吴高亮承包地里的7根乌木,全部被通济镇政府收走。2012年7月3日,彭州市财政局正式答复吴高亮,乌木属于埋藏物,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因此乌木应属于国家所有。7月26日,吴高亮正式向成都中院提起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11月27日,成都中院经审理后,认定吴高亮的“确认孳息于原告承包地,并由原告发现发掘的7件乌木为原告所有”的请求事项系确认权属纠

5、纷,不属于行政审判的权限范围,裁定予以驳回。吴高亮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6月15日,四川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在该案中,主要存在两个问题:第一,乌木的法律属性是什么,是埋藏物、自然资源、土地孳息、矿藏资源、文物,还是无主物?这是确定其所有权归属的前提与基础。第二,如果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可以得出乌木是埋藏物、土地孳息等现行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物,则依据相关法律确定乌木的法律归属。如果乌木属于无主物,而我国无主物归属又处于法律空白,那么需要转向立法论角度进行探讨,适用国家所有还是先占原则?这两个问题在理论探讨和实务处理都存在着较大分歧。本文拟以本案为中心,结合相关立法

6、及我国经济基础、社会现况,探讨乌木的法律属性,进而分析无主物先占制度的立法可行性。一、乌木法律属性解析抽象的条文不能对具体案件进行裁判,立法不可能对所有的情况都做出合理的预测,当出现新的情况时,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从而确定与案件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规则。就乌木而言,其法律属性存在着诸多争议,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对现有法条可能的文义进行探究,从而明晰其法律属性,确定其归属。(一)乌木是否属于埋藏物从乌木的自然属性来看,其埋藏于地下成千上万年。因此,中国社科院孙宪忠教授认为可将乌木认定为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由“国家”取得其所有权。而中国政法大学柳经纬教授则认为“在民法的通常理解上,

7、埋藏和隐藏都是要人为的,不是人为的不能被认为是埋藏物或隐藏物”。因此,如何理解“埋藏物”成为问题的关键。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和《物权法》第114条都规定了埋藏物,但是二者都未对埋藏物的含义予以明确。《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归国家所有,而《物权法》则规定发现埋藏物,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即埋藏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无法找到权利人的,归国家所有。因此,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埋藏物的所有权归属。假定乌木属于埋藏物,依据《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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