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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2
《浅谈地下乌木归属问题——以彭州乌木案为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谈地下乌木归属问题——以彭州乌木案为视角一、乌木案的发生2012年2月,四川省彭州市通济镇村民吴高亮在其姐姐承包地旁河道挖出7根乌木,价值估计近千万。当地镇政府接到举报后立即赶往现场,镇政府认为乌木属于国家财产,扣押了吴挖岀的乌木。随后彭州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决定给予吴高亮5万元奖励,通济镇政府奖励2万元,但吴拒绝这个协商条件,吴高亮起诉当地镇政府后,经过成都中院和四川高院的审理,都一致驳回吴高亮的上诉请求。在这场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大争论屮,很多法律学界的学者都不认同政府这样的处理方式,因为依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并不恰当,而在处理乌木归属权问题上,法律并无
2、明文规定。有学者认为这是公权力与私权的博弈,但从我的角度来看,这更像是市场经济参与者们在经济利益上的较量。2012年2月至2013年2月这一年时间里,四川省内被媒体报道的较有影响的乌木出土或权属争议案件便有8起,安徽1起,江西1起。
3、这些案件的处理都不尽相同。请看下面的表格:时间发现情况乌木数量及价值处理结杲2012年2月四川彭州乌木案7根,估价1000万到2000万四川省高院驳回吴高亮上诉请求2012年6月四川岷江眉山段税务局打捞4根,价值待估遭村民阻拦要求分利2012年8月四川崇州一工地挖出工地方无偿交给政府2012年10月四川绵竹市村民挖出2根,价值待估政府认为归集体所冇2012年
4、10月四川省内江市渔民挖出19根被当地政府拿走2012年11月四川乐山一村民屋后发现1根,估价500万村民卖出2012年12月四川达州村民挖出乌木1根,价值4万2万归集体,2万归村民2013年1月四川广安一工地挖出当地镇政府代为存放2013年1月四川崇州江源县发现崇州市文管局代管2013年1月四川岷江彭山段被政府打捞1根当地政府表示公开拍卖2013年9月江西修水县一村民挖岀1根,估价1000万以上当地政府给予补偿2013年10月四川德阳市一村民挖出1根镇政府拿走根据这些报道出来的案件,我们可以看出,政府一般都认为这是国有财产,应该归国家所有,但处理结果是留给集体的乌木价值不高,经济价值高
5、的政府都“保护”起来了。这不免给人的印象“大头归政府,小利归个人”,政府这样的处理方式我基本上认为是欠妥当的。二、乌木的性质乌木权属之争发生后,很多人对乌木的性质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大体上有这样几种说法,乌木为文物、矿产、古生物化石等,下面我—解释这些概念,以便弄清楚乌木的性质问题。乌木又称“阴沉木”,市于洪水、地震、泥石流将地上的植物全部买入古河床的低洼处,埋入淤泥中的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细菌微生物作用下,经过成千上万年的碳化过程形成的。古人云:“家有乌木半方,胜过财宝一箱。”乌木的形成过程类似化石的形成过程,但乌木还不能归化石那一类中,乌木本质上还是碳化木,介于木和碳之间,而不是
6、石头。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条规定的文物种类看,乌木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文物。文物一般指,历史遗留下来的,在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如建筑、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种艺术品等。从对文物的定义来看,文化是代表一定人类文化象征的东西,是经过人类活动才产生的,显然乌木不是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一款规定,矿产资源是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从《实施细则》看,乌木属于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但是在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并没有乌木,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前,乌木不应该是由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现在基本上可以认定
7、,乌木属于自然资源,但是针对乌木的所有权问题,还需要国务院矿产主管部门调查研究之后确定。三、关于埋藏物、隐藏物、天然孳息的争论发现乌木的当地政府在取走乌木时所依据的法律是《民法通则》第79条第一款:“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不光是《民法通则》对所有权问题有所规定,《宪法》第9条也规定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从乌木的性质来看,乌木属于《宪法》意义上的自然资源,但是《宪法》明确列举的自然资源不包括乌木,这就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乌木是否属于《宪法》中的自然资源进行解释。乌木是否属于埋藏物、隐藏物?埋藏物的法律特征:需为动产
8、、所有人不明、不以价值高低为限、不以长期埋藏为限;隐藏物的法律特征和埋藏物大致相同。从埋藏物和隐藏物的法律特征可以看出,埋藏物和隐藏物是有主人的,只是暂吋所有人不明,所以当地政府依据《民法通则》第79条第一款的规定取走乌木是不可以的。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而言,立法者对于埋藏物立法采用了国家主权先占理论,把全民利益和国家利益强化后变成比集体利益、个人利益更重要的整体利益,我认为这种国家主权先占主义面对社会的改变已不合时宜。乌木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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