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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益”概念再辨析——德国侵权法的视角论文关键词:法益权利利益德国侵权法内容提要:德国民法典立法时,侵权法上的“法益”指且仅指“生命、身体、健康、自由”,从而与“所有权、其他权利”这些主观绝对权利相区分。区分的功能在于使“其他权利”这一开放式概念的扩张功能不及于“法益”,从而实现限制保护人格利益的立法目的。但随着社会、法制及观念的发展变迁,这一区分已经不适宜。现在侵权法上的“法益”概念已经与“侵权法保护的权利”合一。德国侵权法上的“法益”,从来不是指权利之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我国侵权法中,也没有必要在这个意义上设立一个“法益”概念。一、问题的提出我国民法学界已有很多关于
2、法益的讨论。现将既有讨论的几个特点归纳如下:第一.freelannsVerlag,Kln2009,Rn.231.15Medicus/Lorenz,SchuldrechtⅡBesondererTeil,15.Aufl.,.freelann,Schuldrecht,10.Aufl.,ünchen2012,§823,Rn.2.21MaximilianFuchs,Deliktsrecht,7.Aufl.,Sringer-Verlag,Berlin/Heidelberg2009,S.10ff.22Vgl.MünchenerKommentar/ünchen2009,§823,Rn.
3、142ff.23ErannsVerlag,Kln/Berlin/Bonn/München1976,S.13.24EreinesHaftungsrecht,2.Aufl.,CarlHeymannsVerlag,Kln/Berlin/Bonn/München1996,Rn.57.25ErannsVerlag,Kln/Berlin/Bonn/München(S.17)1976,26ErannsVerlag,Kln/Berlin/Bonn/München(S.15)1976.27ErannsVerlag,Kln/Berlin/Bonn/München(S.17)1976.28Z
4、usammenstellungdergutachtlichenuerungenzudemEntRechtderSchuldverhltnisse,OttoZeller,Osnabrück1967.S.39729MaximilianFuchs,Deliktsrecht,7.Aufl.,Sringer-Verlag,Berlin/Heidelberg2009,S.36f.30EreinesHaftungsrecht,2.Aufl.,CarlHeymannsVerlag,Kln/Berlin/Bonn/MünchenRn.58(1996).31RGZ51,S.369ff.32
5、Staudinger/Schfer,12.Aufl.,ScheinesSchuldrecht,34.Aufl.,C.H.Beck,München2010,§25,Rn.12f.40既然法益与侵权法上的权利已经相等,那么为什么多数德国学者仍习惯于将第823条第1款上的保护对象统称为“法益”,而不是统称为“权利”呢?笔者的理解是,如果统称为权利,由于权利中包括了相对权,因此在字面上总让人有将债权纳入过错责任保护范围的感觉。而“法益”概念从历史发展来看,从不涉及相对权,因此使用这个概念时,德国学者就无须再对它进行限定了。41Larenz/Canaris,Lehrbuchdes
6、SchuldrechtsBandⅡ:BesondererTeil,Halbband2,13.Aufl.,VerlagC.H.Beck,München1994,S.431f;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86页。42原因可能在于,我国民法起步较晚,发展起来之时,人格权观念与理论已经甚嚣尘上,并被我们视为当然地继受。于是,我们没有背“人格利益不能直接成为权利”这个思想上的历史包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