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或有事项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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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或有事项准则

2、第1... 一、或有事项准则规范的范围  众所周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或有事项作为特殊的不确定事项,已越来越普遍地出现在企业的日常经济活动中,并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的影响。为了充分地披露或有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的潜在影响,使报表使用者获得更加充分、详细的相关信息,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可靠,新《会计法》第十九条专门对或有事项作出了规定:“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这次发布并实施或有事项准则就是与《会计法》相配套。那么,或有事项准则规范的范围究竟包括哪些内容呢  对于这个问题,此次

3、制定准则时注重把握了以下原则:一是已有会计准则规范的或有事项,仍由相关准则规范;二是性质特殊的一些或有事项,仍由或将由相关准则规范;三是有些业务处在发展过程中,相关的法规还待完善,这些业务形成的或有事项暂时不考虑,留待条件成熟时再考虑。基于上述原则,或有事项准则中包括的主要内容有: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末决诉讼;未决仲裁;为其他单位进行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而其他类型的或有事项,如建造合同、债务重组、保险合同、租赁、所得税、终止营业、企业重组、环境污染整治等事项引起的或有事项或者已由相关准则规范、将由其他准则规范、条件不成熟等原未列入或有事项准则规范的范围内。  二、或有事项准则的若干概念 

4、 或有事项准则涉及到若干重要的概念,这些概念有的是首次在准则中给予定义,如或有事项、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有的虽然曾在《企业会计准则》(基准则)中界定过,但或有事项准则对其又重新作出了更为合理、更为准确的定义,比如资产、负债等。过去我国经济业务事项中涉及到的或有事项较少,对或有事项具有的特征认识得不够清楚,对或有事项的规范也显得不够迫切。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或有事项这一特定的经济现象,已越来越多地存在于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并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或有事项准则对一些新概念作出了较准确的定义。而对资产、负债等概念的重新表述则是由于国内经济业务发生了新变化

5、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又有了新的发展,使我们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又前进了一步。  如负债的概念,从20世纪初至50年代末,国际上众多的学者在给负债下定义时均依据了法律上货币性债务的概念。进人60年代以后,会计上的负债概念逐渐独立于法律概念而发展起来,但直到1970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了给负债下定义才使用了“现有经济义务”这个概念。1985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进一步把负债概念定义为:“负债是将来可能要放弃的经济利益,它是特定个体由于己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将来要向其他个体转交资产或提供劳务的现有义务”。该负债概念包括了全部法律上的货币性资产,同时也揭示了未来的或有事项作为负债的可能性。  国际会计准

6、则委员会把负债定义为:“负债是由于以往事项而发生的企业的现有义务,这种义务的结算将会引起含有经济利益的企业资源的外流。”在这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把外流或牺牲的经济利益落实为“资源”。  我国1992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对负债所作的定义为:“负债是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在这个定义中,把“负债”说成“债务”,采用了法律上的概念,末体现“资源外流”的提法。此次或有事项准则的制定参考了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把负债定义为:“负债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实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应该讲这种说法使我国的负债概念在同国际惯例接轨方面迈进了一大步。 

7、 三、“谨慎原则”在或有事项准则中的体现  或有事项准则在或有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披露方面,一个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体现了“谨慎原则”。本文仅对“谨慎原则”在或有事项准则中的运用谈谈自己的看法。  在确认方面,主要考虑到或有事项是具有不确定的会计事项,对企业所造成的影响也具有不确定性,规定当“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并符合其他确认条件)时,企业就应将其确认为负债,而对于不确定的权利;则一般不予以确认,只有当补偿金额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在这里,对“义务性”或有事项的确认标准用的是“很可能”(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而对于“权利性”或有事项的确认标准则用了

8、“基本确定”(大于95%但小于100%)。   在或有事项的计量方面,出于同样的考虑,要求对预期可以获得补偿的处理不得先用其扣减现时义务的做法(即要求与或有事项产生的现时义务分别予以确认),并且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超过所确认的负债的账面价值。  在或有事项的披露方面,也是同样的理由,对已确认的“很可能”成为负债的或有事项(此时的或有负债已经符合负债的定义),应同时在资产负债表附注中披露。并且对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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