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死刑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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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死刑证据制度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新出台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针对这一契机本文旨在对死刑证据的审查判断进行深入阐述和理解,探讨研究其中的未完善部分。  关键词死刑证据证明标准实质审查  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0)12-061-01    一、特别对待死刑案件证据的必要性  (一)死刑适用应当采取最慎重态度  审判活动的一举一动都会影响到法律的权威,对法院公正审判的信任。我国已先后立法将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的决定权做了更高层次的要求,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法院行使,只

2、有经过复核的死刑案件,才是死刑的终审判决。这足以证明国家对死刑案件的审慎程度,因此,在死刑案件处理的各个环节,都应当采取最审慎的态度。这不代表一般的刑事证据可以马虎了事不按法律规定来,而是说在现有司法资源有限和证据观念证据意识还未完全树立的情况下对某些更重要的价值人的生命权的优先保护职称论文。  (二)死刑案件应当具有最高证明标准  死刑复核制度之目的在于保证死刑案件判决的正确性,其本旨在于寻求正义的价值目标,法彦有云不放过一个坏人更不能错杀一个好人。想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做出一个正确的法律决定,这取决于死刑案件证据的正确性。证据是诉讼的灵魂,也是唯一保障犯罪嫌疑人不受到错误追究的屏

3、障。因此,死刑案件的证据必须能够达到确认该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能够判处死刑的犯罪活动,对该犯罪活动的证明标准也应该达到最高,使得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和待证案件事实相匹配,证据的证明标准案件死刑性质相匹配,即达到最高的证明标准。  (三)死刑案件错案的证据规律性  首先,口供作为认定死刑案件比不可少的证据。从佘祥林案到赵作海案,办案机关为了拿到证据不惜一切代价,违反程序,践踏人权,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的案例已经屡见不鲜。尽管我国早已确立了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但是长期的司法实践错误惯性的延续,使得办案机关想尽一切办法要拿到一份认罪的口供,似乎这样才能把案件变成铁案。  其次,程序都严重违法。

4、侦查机关只要能拿到证据,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获得律师帮助权都几乎被剥夺殆尽,可以违反侦查程序,违反侦查期限已经是无需言明的潜规则。这样做也许能够使部分顽固的犯罪嫌疑人服法认罪,但是却使许多清白无辜的人身陷囹圄。这种漠视人权的执法意识和盲目追求案件实体公正的做法只会适得其反。这些死刑的错案大部分都是把案件事实直接拿来就变成了法律事实,程序正义不能得以伸张,实体公正必然也无法实现。  再次,刑讯逼供造成证据的证明力超越证据极限,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的吻合程度为现实生活所不能达到。比如一个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于某日23点28份30秒的时候对被害人行凶,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刺进了离被害人心脏2.

5、5厘米的位置,事后证实被害人心脏2.5厘米处中刀,并找到了带有犯罪嫌疑人血迹的衬衣。这样严密的证据似乎是达到了罪证确凿,但是试问这样的高度吻合在实施犯罪时能够做到吗?我们不禁会怀疑难道不是根据被害人特征逼取的口供,伪造的衬衫吗?这种貌似真理的谎言,在很多死刑错案中都有所体现,值得我们警醒!  二、死刑案件证据定案的原则性要求  在我国,死刑案件已有了相对规范的审查判断要求,但是没有一个原则性的标准,缺乏统领性的原则要求即确立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理论和证据法,对刑事证明标准的确定并非是单一的,而是根据诉讼主张的类型和证明责任的不同,将刑事证明标准分为不同的层次。

6、在法院对被告人做有罪判决时,公诉方证明犯罪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这是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有罪认定标准。所谓合理怀疑指的是陪审员在对控告的事实缺乏道德上的确信,对有罪判断的可靠性没有把握时所存在的心理状态。  我国现行的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对证据的规定只有8条,包括:证据及其种类;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运用证据的原则;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证人的资格与义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等。14年来,这8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原则、笼统、操作性极差的弊端。因此,我认为死刑案件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制度应当切实建立起来,以此

7、为原则,树立正确的证据意识必定会极大改善司法实践中仅凭某些证据片面认定案件事实,冤假错案频发的现象。  三、我国死刑案件证据审查判断的制度缺陷及改善  (一)死刑案件在复核时缺乏对死刑证据的实质审查  就拿死刑立即执行来说,最高院在复核的时候只进行书面审查,不会开庭进行审理,当然这和我国是人口大国,我国诉讼资源的优先性密切相关,但是这样做的弊端也随之显现。在复核时往往侧重于对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之间进行审查,即这样的证据能否得出这样的案件事实进而判断,主要围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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