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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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论文摘要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有利于当事人固定案件事实,有利于人民法院归纳争议焦点,从而实现诉讼公正,成为开庭审理前的核心制度。但由于对证据交换立法的不科学、可操着性不强使其法律效力发挥受到了限制,应富有针对性的建立健全证据交换制度。论文关键词证据交换制度民事诉讼诉讼公正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开始推行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旨在强化当事人举证能力与责任、强化审判功能、缓解法院案件负担和促进和解等。证据交换制度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大举措之一。证据交换制度,是指当事人在民事开庭审理前互相交

2、换证据,并提交给法庭,有利于固定案件事实,有利于人民法院归纳争议焦点,从而实现诉讼公正的诉讼制度。一、证据交换制度的功能设置证据交换制度虽然有诉讼效率的考量,但其首要的价值目标却是公平和公正。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有利于当事人固定案件事实,有利于人民法院归纳争议焦点,从而实现诉讼公正,成为开庭审理前的核心制度。(一)追求程序正义,实现诉讼公正证据交换可以使当事人避免遭到证据的突袭,以追求程序正义,保障当事人平等地位为目的。只要程序是公正的,给予了当事人平等的攻击和防御的权利,就不管实体的真实是否被发现,也应当维护程

3、序的公正。证据交换制度适应了审判实践中程序正义的要求,即使审判的结果不能让当事人感到满意,但只要真正在程序上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也可以使审判大获民心,从而让人们崇尚法律。(二)证据交换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由于证据交换使得民事诉讼具有可预测性,双方当事人往往会更加理性的权衡整个民事纠纷,在庭审之前互谅互解,就诉讼结果达成一致,人民法院不经开庭审理就可以终结大多数民事案件。通过证据交换而达成和解的方式使得国家、司法机关节约了审判资源和审理成本。对于少部分进入开庭审理阶段的案件,法官在开庭审理前就已经通过当事人展

4、示的证据归纳出了案件争议焦点。庭审中法官围绕争议焦点,主持当事人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避免了庭审过程中浪费时间,从而增强了庭审的功能,提高了审判效率。)改善诉讼环境,提高办案质量在我国,超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己经转变成为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审判模式,法院裁判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得到了强化。证据交换强化了当事人主义的色彩保持了法官的中立性,增加了审理的透明度。证据交换制度要求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将证据互相交换,并提交给法庭,保障双方当事人在庭审前对案件事实胸有成竹。在固定了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当事人在庭审时可针

5、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进行平等的辩论,让事实本身决定案件的诉讼结果。证据交换可以促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摒弃“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错误认识,不断改善诉讼环境,努力提高办案质量。二、证据交换制度的缺陷尽管我国证据交换制度对民事审判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但由于对证据交换立法的不科学、可操着性不强使其法律效力发挥受到了限制。(一)偏重诉讼效率,忽视诉讼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将证据交换和举证期限结合在一起,将证据交换演变成举证期限内尽快履行举证责

6、任的手段。由此可见,我国证据交换制度以诉讼效率作为主要价值取向公正是司法的终极价值目标,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如果不赋予当事人证据收集权,就会导致当事人举证不能的后果,不利于实现诉讼公正。我国证据交换重视提高审判效率,轻视通过证据交换固定案件事实,归纳案件争议焦点、以及促使当事人和解等。(二)缺乏法律层面的依据证据交换的法律依据是司法解释《证据规定》,而《民事诉讼法》没有对证据交换作出相应的规定。而且《证据规定》与《民事诉讼法》在证据制度的具体规定上互相冲突。《民事诉讼法》推行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当事人在

7、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都可以提交证据。《证据规定》推行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对新证据有严格的限定。作为成文法国家,《证据规定》作为司法解释长期游离于法律之外,不仅损害了法律的权威,而且会使司法解释的正当性遭受质疑。(三)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对证据交换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第一,适用范围不确定。我国证据交换制度适用范围为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而界定案件是否“疑难、复杂”完全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然而,在审判实践中,案件是否“疑难、复杂”在证据交换之前法官往往不能做出正确的判

8、断。对证据交换适用的案件范围的不确定导致证据交换被束之高阁,使用率不高,没有切实发挥证据交换的应有价值,可能造成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被动和当事人因举证不力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二,主持人不适当。我国证据交换的主持人为审判人员,但在审判实践中对“审判人员”的理解并不一致,除了审判员之外,是否还包括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审前准备法官和庭审法官是否应当一致?如果证据交换由庭审法官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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