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程序的价值与弊端 ――与人民调解相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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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程序的价值与弊端――与人民调解相比较近年来发表的法学  对立面设置的目的在于制造一种对立竞争机制,调动人类好斗的本能,使双方发生直接碰撞和竞争,将涉案信息——包括证据、理由等——从不同的角度挖掘、阐发,取得一种兼听则明的效果。对立面设置的流弊在于当事人间形成争斗的伤痕,关系难以修复。程序侧重于“先前事实和关系”的发现和判断,罔顾将来关系的维系和发展,导致当事人之间关系紧张,难以恢复,“一场官司百世仇”为各国的通例。依靠对立面的设置来运行的诉讼程序制度适合解决那种具有临时性、单一性、偶然性法律关系所发生的纠纷。这类纠纷中,当事人

2、之间关系属“一次性”的——如食客与酒家之间,乘客与“的哥”之间,双方无须顾及“将来”。对于长期性的(如家庭关系)、综合性的(如团体与成员间关系)、难舍难分性的(如不动产相邻关系)社会关系所生之纠纷,以设置对立面的诉讼方式来解决,远非明智之举。  调解与诉讼恰恰相反。民间调解从本质上排斥竞争,鼓励合作,奉行“和为贵”的原则,将对话建立在协商的基础之上。调解在寻找事实真相的同时,更强调将来关系的发展。调解立足于调和双方的姿态而不去设置、制造敌人;尽可能将双方从对立、紧张的状态中解放出来,而不是蓄意制造紧张局势——最好能将双方拉到酒席上

3、谈;为防止纠纷漫延扩大,调解并不追求事实的水落石出——如有必要则不惜忽略甚至隐瞒真相;为协调双方的立场,调解不强调法律的适用,远离概念和本本,着重于双方实质利益的衡量。法官,他原是个陌生的人  在法官的中立性得以保证之后,诉讼程序规则主要用来保证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在做出裁判时能够得到充分、准确的信息。从这一点来看,法庭是一个相对封闭的信息交流空间,各种信息流按程序规定的管道向法官的大脑里流淌,这在英美式的陪审团审理案件中最明显不过。陪审员开庭之前,脑子里对案情一片空白,开庭过程中各种信息按程序规则不停而有序地向陪审员灌输,审理结束后

4、审判官当即依据刚刚获得的信息对案件下裁判。  将纠纷交由对案件一无所知并且毫无利害关系的人进行裁判,其利在于保证裁判者的中立无私,但纠纷解决的成本将会成倍地增长。由于法院一般总是远离纠纷发生场所,所有的信息必须通过一定载体从案发地“运输”到法庭,比如录取证人证言,制作勘验笔录等,这中间不仅产生成本问题,而且在这些信息的录制、播放等转换过程中,会发生信息变形、流失、误解甚至歪曲。控制此弊的手段之一是尽可能地减少中间环节,如让证人直接出庭,要求鉴定人到庭说明等,但这同样增加了诉讼的成本。法官由于事先对纠纷一无所知——法官原是个陌生人,

5、所有的涉案事实包括那些对于调解人来说一清二楚、根本无须证明的事实,法官都得小心求证,成本负担进一步沉重。比如有关证人的品格、证言的可信度、地方的风俗、习惯、双方的交易惯例等信息,法庭只有通过调查、交叉询问、证据比较等方法解决,而调解人则主要运用自己在日常生活中对涉案人物及事件的背景知识掌握——“地方性知识”——来解决纠纷。这些地方性知识使得调解人对于许多涉案事实免于求证,如当事人的年龄、精神状态、经济实力,房屋、土地所有权的沿革,婚姻案件中双方感情变化的真实原因以及修复的可能性等。这些事实,对于法官来说必须以证据来证实,而对于民间

6、调解人来说,因为长期的共同生活,相互知根知底,不证自明。  上述比较凸显了正式纠纷解决机制在收集涉案信息方面的劣势,但这并不意味着正式解决制度在这此方面一无是处。由于诉讼是一种官方正式解决,国家可以调动各种官方资源包括通过暴力来搜集信息资料,前者如调取官方档案、委托专业鉴定,后者如搜查、证据保全等措施,而这些又是民间调解人所望尘莫及。人为割裂社会关系  诉讼程序的讨论、辩驳、说服要求具有针对性,必须围绕着一定的争论点进行,法官经常会以“与本案无关”为由打断当事人的“絮絮叨叨”。为防止争议漫无边际,诉讼需要从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切

7、割”出其中的一段,将其作为“诉讼标的”,进行“切片式”研析、判断和治理。通过相关性原理,诉讼程序成功地将其它的社会关系人为地以“与本案无关”为由排斥于外。对话被限定在与“诉讼标的”有关的方面,无关的言论被禁止,无关的人员和证据被排除,以免给法官造成不应有的负荷。对于诉讼程序而言,这种切割是必要的;对于生活而言,这种切割则是机械的,具有明显人为的痕迹,类似于“人造的风景”,属于将“主观臆造”强加于生活现实。例如,在人身伤害案件中,即使是受害人的血亲和配偶也往往因为不是“直接受害人”被拒斥于程序之门,这真是“闭着眼睛说瞎话”。从生活实

8、际层面观之,我们根本无法想象妻子的受害会与丈夫无关——无论是物质利益上还是精神利益上。民间调解不受这种观念教条的束缚,相关的人员利益和话语都会被接纳、斟酌并作通盘考虑,而且这些人员有时反过来会被作为纠纷解决的资源动员起来。相对于调解而言,诉讼的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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