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黑城文书看元代的户籍制度

从黑城文书看元代的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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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黑城文书看元代的户籍制度【内容提要】户籍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对国家人口实施有效控制与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在黑城出土文书中,保留有一批与元代户籍制度有关的材料。通过这些材料,我们可以对元代的户口登记程序、户籍内容等有一个大概的了解。【关键词】元代黑城户籍制度户籍制度,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实施统治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户籍登记,封建王朝可以对国家人口进行有效地控制与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征收赋税,摊派差役。元代的户籍,又称为青册。青册一名,最早见于《蒙古秘史》。[1]本来指蒙古政权刊载各种公文的籍册,以后才演变成户籍册子的专门称呼。在元代,以

2、青册作为户籍名称的例子屡见不鲜,象至元五年(1268年)在规定官员子孙承荫时,要求由承荫人的“房亲揭照元籍青册,扣算年甲”。[2]大德三年(1299年),由于诸王驸马等与国家争夺军户,枢密院向成宗上奏:“青册里籍定的军每似这般除豁了呵,军的数目减少的一般。”成宗为此发布圣旨:“但是青册里入去了的,折莫是谁的呵,休除豁者,依前教做军者”。[3]上述引文中谈到的青册,实际上都是指户籍册子而言。至于元代的户籍为什么称为青册,很有可能是由于其封面为青色,就像明代的黄册以黄纸为封面一样。[4]黑城,蒙古语称为哈拉浩特,位于今天内蒙古自治区阿拉

3、善盟额济纳旗境内,在元代为甘肃行省亦集乃路的治所。这一带地区为汉代的居延旧址,西夏曾于此建立黑水军。入元后,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始立亦集乃路总管府。由于这一带地区属于内陆性沙漠气候,极其干旱,故而保留下来大量的古代文物,其中尤以居延汉简与西夏文书最为有名。1983年至1984年,我国文物考古工作者在这里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考古发掘工作,出土了大量珍贵文书。这些文书,均为残卷,绝大部分属于元代,有汉文、畏兀儿体蒙文、八思巴字、藏文等多种文字。汉文文书在经过整理后,于1991年由科学出版社出版,定名为《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

4、其中,在该书第91页到93页的“民籍类”,保留有许多与元代户籍有关的内容。由于元代的户籍册子,我们现在已经无法看到,这些文书残卷即成为我们研究元代户籍制度不可多得的实物资料。以下,笔者结合这些文书残卷中的四件,对元代的户口登记程序与户籍内容作一些再探讨,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一、户口登记程序取状人某右某年岁无病系本路□□本社长身□□今为官司总府□□□除仰将本管(缺)实有官管人户尽行供报到(缺)如有不实如已后(缺)这是亦集乃路所辖地方民间组织——社的首领社长,在将本管户籍供报亦集乃路总管府时所写的一份责任状。金代的户籍登记,是由地方

5、基层组织的首领里正、主首来具体负责的。在进行户籍登记时,里正、主首要“诣编户家责手实,具男女老幼年与姓名,生者增之,死者除之。”[5]元代虽然保存了乡——里正、都——主首这些地方基层组织,但随着另一社会基层组织——社在至元七年(1270年)于全国的普遍设立,社的作用也开始由起初的劝农,向其它方面扩展。[6]其中,本社区的户籍登记工作,亦成为社长的一项重要职责。象元初胡祗遹在《县政要式》中即说:“署军民站匠诸色户计各乡保村庄丁口产业鼠尾簿一扇,各户留空纸一面于后,凡丁口死亡,或成丁,或产业孳畜增添消乏,社长随即报官,于各户下,令掌簿吏

6、人即便标注。”[7]文中谈到的登录丁口、产业的鼠尾簿,实际就是户籍册子。此外,从黑城文书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亦集乃路的城乡,并不存在里正、坊正、主首之类职事名称的设置。当时,在亦集乃路城区各坊,设巷长若干名;在乡村,按灌溉渠道,每渠设社长若干名,象本渠有社长三名,沙立渠有社长二名等。[8]由此,巷长与社长在实际上也已经兼具了里正、坊正、主首的职能,故而地方基层工作,包括户籍登记工作,为巷长与社长所包揽。那么,基层组织的首领又是如何在本辖区内进行户籍登记工作的呢?从现有材料来看,主要是由各户自行填写“手状”,然后由基层首领汇总核实,再上

7、报官府。手状,又称手实状,所谓“手实者,令人户具其丁口、田宅之实也。”[9]手状一词,在《元典章》与《通制条格》中曾多次出现。象《元典章》卷一七《户部三·户计·军户·漏籍军户为民》:至元六年三月,中书户部来申:管红花辛保本管民户张钧男张文焕状告:有壬子年间籍收张聚,刷作私走小路军人,其原供手状,止报张聚三口,别无文唤姓名,依例收系为民当差事。省部照得:近据平阳路申:私走小路军常德告:与伊父常存一同当军,乞除合着差发。为原供私走小路手状内止该写常德并妻男当房五口,别无伊父常存并其次弟男家口,合令常德充军外,常存依旧当差。呈奉省札,准拟

8、去讫。今据见申,准抄到张聚当房三口,原供私走小路手状,别不见原供的本手状,仰更为照勘张聚原供的本手状,如委系当房三口,别无张文焕姓名家属,依上施行。文中提到的“原供手状”,无疑道出了元代户籍登记由人户自行填写手状这一事实,而“原供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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