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依据

姚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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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姚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姚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人:王秀夫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党对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全县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经济发展。2、开展民族宗教工作重大课题的综合调研,对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意见。3、监督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平等权利、合法权益,依法协调各民族间关系。4、综合研究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参与制定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民族聚居乡(镇)和散杂居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政策;配合承办民族地区扶贫开发事宜;组织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和民族地区对外协作;做好民族地

2、区的科技推广。参与有关少数民族地区专项资金的申报和管理;负责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5、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中特殊问题的对策、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民族素质。6、协同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交流、使用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人才资源开发。-43-7、指导宗教团体在宪法、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身特点和《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宗教培训班;审批有关宗教事务。8、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9、引

3、导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邪教。10、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积极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自我教育,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我县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11、了解掌握境外宗教情况,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的渗透。三、行政执法依据总体目录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文号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2005.3.1国务院令第426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1994.1.31国务院第

4、144号令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宗教局2000.9.26国家宗教局1号令4《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局2005.4.21-43-国家宗教局2号令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全国人大1984.10.16《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省人大2005.10.17《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国家民委公安部1990.5.108《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省人大2000.9.19《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国家民委1993.9.1510《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省人大1999.5.2711《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乡工作暂行规定》

5、州人大常委会1990.4.2912《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州人大1993.11姚安县民宗局行政许可(审批)序号项目内容1项目名称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其他设施,举办活动的审批2项目类别及编号3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4办理对象及范围姚安县范围内需要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其他设施,举办活动的单位或个人5办理条件1、工程预算;2、改建、新建其他设施,举办活动的报告;3、招标合同;4、资金到位情况。6办理程序申请——审查——出示是否批准书-43-7办理时限30天8收费标准不收费9办理结果状态出示是否批准书10办理部门名称民宗局办公室11办理地点、邮编栋川镇府前街18号县政府新

6、大楼2楼12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1:00,14:30-17:3013联系电话0878-571271014网上表格下载15监督电话0878571247116备注姚安县民宗局非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审批)序号项目内容1项目名称确定民族成份2项目类别及编号3法律依据国家民委、公安部联发民委(政)字〔1990〕217号文件4办理对象及范围要求更改、更正民族成份的公民5办理条件1、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作为自己的民族成份。2、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3、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

7、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女子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父亲和继父,或母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5、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6、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6办理程序申请者向县民宗局提出申请——提供所需要提交的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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