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住房建设债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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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住房建设债券管理办法

2、第1内容加载中...  第一条为贯彻《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筹集住房建设资金,加快住房建设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市城区内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我市住房建设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发行和认购归还的管理工作。债券发售和兑付的结算业务由“中心”委托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  第四条债券按照低息有偿的原遇一次性认购,到

3、期一次性偿还。  第五条承租人应当按住房建筑面积和认购债券,具体标准如下:(一)已租住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每平方米为5元。(二)新配新建住房的承租人:每平方米为50元。(三)新配旧住房的承租人:每平方米为30元。(四)因拆迁安置的住房扩大面积部分(不含个人交纳扩大面积安置费的)承租人按本条第二项规定标准认购。(五)调串住房的承租人,接新配住房应购债券额与原住房应购债购券之认购;但调串的住房面积小于原住房面积,不再认购债券。认购债券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物价变化情况进行调整,每年由市房改办公布一次。  第六条债券自认购之日起满五年兑

4、付本息,年利率按3.6%计算,不计复利;逾期不领取本息的,不另计息。  第七条债券不记名,不挂失、不得提前支取、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的,经市房改办批准,可以免购债券:(一)参加合用建房的。(二)以优惠价格购买住房的。(三)生活特别困难户。  第九条已租住住房承租人购买债券的,由住房出租单位申报住房建筑面积和应购债券数额,经市房改办批准后,由住房出租单位统一到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认购。  第十条单位(含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新建住房的,须经市房改办审查并确定新建住房认购债券数额,由“中心”与建设单位签定代售债券合同

5、后,方可办理有关建房手续。  第十一条新分配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必须在认购债券后,才能取得住房的承租使用权,并按规定缴纳手续。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不得用公款为职工代购债券。  第十三条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存入“中心”在市建行房地产信货部开设的帐户,专项用于住房建设。  第十四条租住公有住房的承租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认购债券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按其应认购债券数额,从职工工资中扣缴债券款;单位不予扣缴的,由市房改办通知职工所在单位开户银行协助划转,并视情况对单位处以应购债券额20-50%罚款。  第十五条新配住房的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

6、,拒不认购债券的,建房单位(含房屋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办理进户手续;办理进户手续的,由市房改办通知建设单位开户行协助划转,并对建房单位处以应购券额20-50%的罚款。  第十六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用公款为职工代购债券的,所用公款全部没收,并由单位组织职工按规定认购债券款。  第十七条各县(市)、郊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失效日期」1997-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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