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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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高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高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节约土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环保的要求,严格执行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建设质量安全标准,满足农民生

2、活生产的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主体。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林业、防震减灾等部门,依法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第六条14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镇)、村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村民委员会可以选派代表参与农村住房建设监督。村民会议可以组建村民建房委员会。村民建房委员会可以聘请有施工技术常识的村民作为巡查监督员,开展巡查和督查。第七条县住房城乡规

3、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工作监管体系,健全管理制度、激励机制,支持、鼓励村民对农村住房采取符合本地实际的建筑结构形式和抗震设防措施,鼓励支持村民参与城乡住宅地震保险。第二章 规划选址第八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根据需要合理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科学选址,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避免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乡村规划和地质灾害普查分布图等,对重新选址的农村住房宅基地及其相邻

4、区域的地质、地理环境进行安全性评价。确需进行安全性评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水务、林业、防震减灾等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第九条14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与公路建设相协调,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公路两侧自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自公路用地外缘起,按照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标准划定公路建控区)。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禁止进行农村住房建设以及堆放砂石、砖瓦等建筑材料。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农村住房,不得进行扩建和危害公路路基基础安全的改建。第十条 在乡(镇)、

5、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农村住房宅基地、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作为宅基地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规划许可。在乡(镇)、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农村住房宅基地作为宅基地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申请人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申请人持以下资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乡(镇)、村规划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1.户籍证明;2.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或者施工图;3.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4.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在乡(镇)、村规划区内需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作为宅基地建设农村住房的,申请人

6、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申请人应当持以下资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14经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乡(镇)、村规划审查,合格后办理乡村规划许可证,并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1.户籍证明;2.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或者施工图;3.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4.需占用农用地的,应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同意拟占用农用地的情况说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两年内,建房村民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手续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二)用地审批。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申请人应向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

7、,应当先行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第十一条乡(镇)、村规划区以外需选址建设村民住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在规划的村民聚居点建设。不能在规划聚居点建设的,可以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房建设,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第三章 勘察设计第十二条新建农村住房的,受委托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房地块的地质条件,选用适合修建农村住房的天然地基持力层,对地基地质进行必要的勘察验证,依照技术规范要求选择房屋地基基础形式和埋置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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