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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外人申请再审相关问题探讨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第四十二条确立和完善了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这对于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具有积极意义。但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相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而言,仍需进一步细化,且我国在立法的层面未建立再审之诉,无法对案外人的权利给予有效保护。因此,本文拟对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案外人在再审中的诉讼地位、案外人再审请求的范围等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再审制度
2、再审请求再审之诉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0)11-149-01 一、案外人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律依据论文代写 我国修订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确立了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为案外人启动再审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这并不能理解为案外人对生效裁判有申请再审的权利。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弥补了原《民事诉讼法》中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中的部分不足,但仍然没有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对裁判的审查、撤销及变更等本应属于审判监督的内容,却放在执行程序中予以规定,结构设置不
3、合理;二是没有明确赋予案外人在合法权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时提出申请再审的权利;三是规定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提出异议,对于那些未进入执行程序的生效裁判案外人是否可以提出异议,则未作规定。《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第四十二条对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相关制度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五条第一款没有强调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第二款则规定了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救济。这些规定大大扩展了对案外人遭受生效裁判侵犯之合法权益的救济,有利于对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保障。 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对案外人申请再审的
4、条件进行了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1.申请再审的主体是案外人。这里的案外人并非泛指除原审案件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而是指除当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权益因生效裁判而受到侵害的人。 2.案外人对原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通过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如果案外人能通过提起新的诉讼实现其权利,则不能申请再审。 3.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期限。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两年内或者在超过两年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这里的两年和三个月的期间都是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
5、长的规定。 4.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管辖。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这一方面解决了申请再审双重共同管辖的问题,另一方面,免除了当事人对原审法院难以承认自己错误的担心。 5.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具有法定事由。案外人申请再审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主要区别就是再审申请的事由,案外人申请由于是其与原审裁判存在不可分的诉的利益或权利,主要是物权。 三、案外人在本案再审中的诉讼地位 案外人是否可列为本诉的当事人参加到本诉的再审中来,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有争议。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应遵循以下几
6、点: 1.案外人不能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他们参加诉讼的条件之一就是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而再审是针对原有的生效裁判,原审程序已经终结。 2.案外人不能以普通共同诉讼人身份参加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建立在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基础之上,案外人主张权利可以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没有必要通过再审解决。 3.案外人可以必要共同诉讼人身份参加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必要共同诉讼中,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法院只能一并审理,当事人只能一并起诉或应诉。 4.案外人不
7、能直接参加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案外人直接参加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会损害案外人的审级利益。案外人应为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按照二审程序再审时,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将全案发回重审。重审时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 四、案外人申请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及处理 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应奉行不告不理原则,再审案件的审查应基于申请中提出的原审裁判的错误进行,以确定是否应再审。在已启动的再审程序中,应围绕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进行。但是,再审程序与通常程序不同,它是对原审的再次审理
8、,是针对已生效的原审裁判存在错误的纠正程序,因此,必须立足于原审裁判。当事人在再审中具体请求必须以原审中其所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为限。如果当事人在原审诉请范围外主张权利,显然违背了再审的纠错宗旨,导致不存在错误的裁判的既判力因当事人诉请的变更或增加而丧失。 案外人由于不是原审案件的当事人,没有参加案件的原审程序,更没有在原审程序中提出诉请,因此,案外人申请再审仅为撤销之诉,即只能请求撤销原审的全部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