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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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郑勇①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摘要:近年来,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案件日渐增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案外人申请再审作了规定。本文从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案例分析说明目前再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与国外相关制度进行比较,提出完善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建议。关键词:案外人再审建议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存在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

2、监督解释》)第五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中。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现象的日益多样化,反映在我们法院审判工作中,当事人虚假、恶意诉讼不断增多。这一现象,促使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作用日益明显。但由于该制度规定的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制度的理解、作法不一,从而大大限制了这一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一、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从案例看立法层面的问题案例一、2000年,烟台某口岸公司与莱阳某建筑公司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口岸公司将其所有的三套房产转让给建筑公司,以抵顶欠建筑公司的工程款。后建筑

3、公司将其中的一套房产卖给李某。2008年,口岸公司与烟台某煤炭公司签订协议,将上述建筑公司卖给李某的房产转让给煤炭公司,在法院的主持下,确认了转让合同的效力。李某得知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后,即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确认口岸公司与烟台某煤炭公司签订协议无效。对于李某作为案外人是否可以申请再审,有二种不同意见,一是认为李某不能申请再审,理由是根据《民事监督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案外人才能申请再审,本案中口岸公司与烟台某煤炭公司的调解协议的内容是确认协议有效,是确认之诉,不具有给付内容。另一种意见

4、则相反,认为该协议侵害了李某的房产所有权,李某作为案外人有权申请再审。上述案件不同意见的交锋,反映出立法中的下列问题:1、案外人申请再审的范围问题《民事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

5、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3监督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了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二款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

6、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虽“执行标的物”与第二款的“执行标的”只是一字之差,但体现了对于第一款规定的案外人直接申请再审的限制,也即案外人直接申请再审的,只能针对具体的物主张权利。执行标的是指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即给付的内容可以给付一定的财产,包括给付金钱和履行一定的行为。执行标的物是指强制执行中采取强制措施所指向的对象,是被申请人所有的并据以履行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所确定义务的具体财产。执行标的物与执行标的不同,当法律文书确定的

7、执行标的不能直接实现时,法院可直接变更给付内容。执行标的既包括所有权,也包括其它可转让的权利,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可见,执行标的的内涵要大于执行标的物的内涵。可以看出,《民事监督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这种规定使得大量的并不针对具体物的生效裁判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无法通过案外人申请再审途径解决。本案的处理之所以能在实践中产生争议,就在于《审判监督解释》缩小了案外人申请再审的范围,将范围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缩小为“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

8、的诉讼解决争议的”。2、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没有规定。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案外人申请再审与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有区别的,案外人申请再审仅为撤销之诉,当事人申请再审则不限于此。由于民事诉讼法对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没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依照甚至不能参照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来确定是否允许案外人申请再审。对于法律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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