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师范学院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长春师范学院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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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师范学院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在贯彻因材施教原则的同时,注意调动教与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结合我院的实际,自2003年下半年开始试行学分制教学管理体制。第二条学分制是一种学分作为学习量计算单位来衡量学生完成学业状况的教学管理制度。它决定学生的毕业不以学年为限,而以修满规定的学分为准。学分制的实行要达到以下几个目的:(一)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改善学生知识结构,促进学生个性的发展。(二)建立起多向、跨学科的选课体系,有利于因材施教,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三)通过学生的选课,建立起教学激励机制,以调动起教师的教学积极性

2、,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二、学习年限和提前毕业要求第三条本科学制一般为四年,学生在校时间自入学注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年(含休学时间)。第四条实行绩点学分制。学生按培养方案规定修读各门课程并通过考核合格而取得的学分,长期有效,当绩点数达到毕业所要求的总学分数,思想政治表现和健康状况合格的准予毕业。第五条为减少延长学制学生的数量,学院自第五学期期末起清查学生所得学分。总学分数依据各专业培养方案来确定。第六条提前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含毕业论文、设计和实习)并取得规定的学分130学分,达到规定的学分绩点≧3.5,思想政治表现和健康状况合格者可提前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自愿提前毕业

3、的学生可由本人在第四学期(三年毕业)开学前内,向所在分院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在校期间各学期成绩和最后一年的选课计划,经所在分院审查,教务处复查,院务会同意,学分和学分绩点合格后,允许提前毕业。三、课程设置和分类第七条学生在校修读的全部课程分为公共课程、专业课程、实践课程、活动课程四大类,教师教育专业增加教育课程,除实践课程、活动课程以外的每类课程均设必修课和选修课。选修课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一)必修课: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教育理论与职业技能课、实践课,学生必须修读培养方案的全部必修课,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必修课的学分不得以选修课的学分代替。(二)限选课:指各专业根

4、据专业方向或专业知识结构的需要而开设的课程。这类课程可根据专业的不同侧重、社会对人才需求而开设若干组选修课,限定学生选修其中一至几组或按要求在各组内选修若干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限选课的学分不得以任选课的学分代替。(三)任选课:指为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素质或专业深度而开设的课程,允许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与需要自由选择,并取得规定的学分。第八条全院各专业各类课程所占比例为:必修课70%,限选课20%,任选课10%。四、学分的确定和学分绩点第九条课程学分的确定(一)一门课程的学分数是根据该门课程的性质及其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作用而定。具体设定方法:课堂教学以每周1学时(一学

5、期16周计)为1学分;实验课、体育课、艺术类术科课、体育类术科课等每周2学时(一学期16周计)为1学分。对于基础课程、专业主干课程难度较大的课程可适当提高学分。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课程考核合格即可取得相应学分。学生取得本专业规定的总学分方可毕业。(二)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各项见习、实习、设计、军训、公益劳动、毕业教育等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计算。第十条课程考核按分数高低折算成相应的绩点,以平均学分绩点反映学生学习成绩优劣。平均学分绩点的高低作为学生获得学位、评优奖励的依据,如果平均学分绩点没有达到相应的要求,学生不得毕业、获得学位或参加评优。第十一条成绩与绩点成绩:100—

6、9594—9089—8584—8079—7574—7069—6564—6060以下优(90)良(80)中(70)及格(60)不及格绩点数:54.543.532.521.50第十二条平均学分绩点(一)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结算一次。重修、重选成绩合格的绩点按较高的一次成绩核算;考试违纪、作弊、旷考的绩点为0,并参加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二)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大于3.5,可作为学生评选奖学金的条件;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大于3,可作为学生评定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社会工作者的条件;四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大于3,可作为推荐优秀毕业生的智育条件。(三)某门课程的学分绩等于该门课程的绩点乘以该门课程的

7、学分数。(四)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为:总学分绩除以各门课程的学分总数即为学分绩点的平均值。其计算公式为: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之和÷各门课程学分之和第十三条本科四年制各专业总学分必须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五、学分制培养方案第十四条按全新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构建学分制指导性培养方案,应安排最低限度的必修课,尽可能增加选修课的比例。六、指导教师第十五条为了使学生顺利地完成学业,很好地掌握和利用学分制培养方案赋予学生的各种机会,学院为各班配备指导教师或班主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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