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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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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假验资赔偿责任的法理探析
2、第1 验资是注册会计(审计)师等法定验资单位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金(或实收资本)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的审查和验证。验资业务对于确认企业法人资格及企业民事责任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至关重要。然而,实践中屡见不鲜的虚假验资却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极不利的影响。所谓的“虚假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审计)师等法定验资单位违反验资程序,故意作弊或疏于查实验资范围、验资依据,而作出的内容与事实不相符的验资报告的行为。验资单位因为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而对被验资单位不能清偿第三人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这在审判实践已操作成规,但是,虚假验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何在呢?笔者谈以下一
3、些见解。 一、虚假验资民事责任的性质为侵权责任 对于虚假验资民事责任的性质,目前理论界有契约责任(保证责任)说、侵权责任说、责任竟合说等不同见解,笔者认为,虚假验资民事责任的性质应为侵权责任。 其理由有:验资单位因过错出具虚假验资报告造成被验资单位的债权人损失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注册资金数额大小反映企业的生产规模和还债的能力,构成对债权人债务的一般担保,债权人之所以与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注册资金数额的信赖,以及对企业在工商机关的档案资料记载的企业资信状况的信赖。被验资单位注册资本不实,大大地降
4、低了其还债能力,造成债权人对被验资单位的债权未能获得清偿或者未能完全获得清偿,使债权人造成损失,其损失是客观存在的。 第二,是有违法行为的存在,即验资单位出具了虚假验资报告。《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中诚实信用的原则普遍支配民事行为人的具体民事行为,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活动也不例外。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行为,违背了民事行为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对客观事实的歪曲行为,因此,是一种明显的违法行为。 第三,是验资单位对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存在过错。验资单位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存在过错,实质上是应包括故意和过失两部分。故意是指虚假验
5、资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第三人债权损失的后果,而仍然进行这种民事行为,希望或者放任该损失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虚假验资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第三人债权损失的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虽然预见到了但轻信其不会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第四,是损害事实与出具不实验资报告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我国企业不仅实行实有资本注册制度,而且还规定了实有资本的最低标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企业的注册资本必须经过验资单位验资,才能作为工商登记的依据,其目的在于确保注册资本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保证成立的企业具备正常运行的财产基础和信誉保证。证明注册资本客观存在的验资报告是企业取得法人营业
6、执照的基础,又是企业法人档案的重要内容。验资单位出具的虚假验资报告,使的债权人的信赖落空,蒙受不利,造成损失。 因此,债权人受到的损失与验资单位的虚假证明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同时,验资报告作为一种公开的企业信息,其提供单位对其内容的真实负有担保责任,债权人、潜在投资者等一切验资单位已知或可以预见的使用该种企业信息的社会公众都属于有利害关系的人,对他们因信赖虚假验资报告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验资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我国的契约理论和司法实践,在受害人为第三人的情形,将验资单位虚假验资的民事责任界定为侵权责任,能使其他利害关系人扩张到合同的当事人之外,会更有利于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最
7、高人民法院法函法函(1996)56号、法释(1998)13号分别是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和《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来确定验资单位的责任的,显然将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的性质定为侵权责任。 二、虚假验资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是赔偿损失 侵权行为是依照民事法律规定应负侵权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民事责任是因侵害人触犯民事法律而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对此种后果,民法通常是通过债的方式予以确认。因此,侵权行为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能够在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产生债的法律关系,受害人有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行为人负有赔偿的义务。它与合同之债的主要区别在于,侵权之债的权利义务不是当事人
8、双方预先约定的,只是由于侵权行为的发生,才在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由于这种债是行为人致人损害而发生的,所以债的内容着重于损害赔偿,从某种意义上说,侵权民事责任也可称之为侵权损害赔偿。一般地说,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验资单位出具虚假验资报告造成被验资单位的债权人损失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验资单位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行为属于侵权行。因此,验资单位应当对其出具虚假验资报告造成被验资单位的债权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994年1月1日施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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