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效率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又一基本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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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司法效率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又一基本价值取向摘 要:司法效率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又一基本价值取向。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整体设计之中,本文通过对如何最大化的实现司法效率的几个问题加以探讨,使司法效率的实现有利于从程序到体制的一系列司法环节的改革与完善。关键词:司法效率;司法改革;价值取向;代写硕士论文如果说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价值,那么司法效率就是司法改革的又一基本价值取向。效率也称效益,是指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毫无疑问,司法公正是司法

2、的本质要求,是司法最基本的价值。但是在复杂的现实生活中,司法如果不顾及效率和效益,司法改革的价值尺度就是不完善的,司法改革对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促进作用就会受到质疑。司法虽然不是以单纯追求最大利益为目的的经营行为,但在司法过程中,司法机关和当事人都要投入一定的人、财、物和时间,这就是所谓的司法成本;通过公正司法,迅速有效地解决矛盾纠纷的数量和质量,这就是所谓的司法效果。以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社会功能,是现代司法的一个重要价值和追求。这是因为在资源有限的世界中,效益是一个公认的价值,表明一种行为比另一种行为更有效,当然是制定公

3、共政策的一个主要因素。司法效率反映了法律通过司法手段对社会关系实行调节的程度,司法效率高低是一个现代国家法制化程度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政府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司法的职能也单纯从打击、惩罚转变为市场经济运行的正常服务。通过及时有效的司法活动来解决社会资源分配过程中所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和各种各样的纠纷,这是市场经济对司法的内在需求。司法对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要求,只有及时有效、保质保量地予以满足,才能使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才能使社会资源的消耗减少到最低限度,这就要求司法本身要强调效率。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4、,我国开始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司法对社会关系实行调节的广度不断增大。从一开始传统的刑民之分,到现在的房地产、股票、期货、票据、知识产权、互联网络等诸多领域,可以说司法调节的范围已涉及到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但调节的力度却差强人意。而司法调节的力度无疑是决定司法效率高低的重要因素。现实生活中由于司法机关不重视效率,如拖延诉讼、超期结案等,虽然案件最终得到解决,但对双方当事人来说可谓劳民伤财。从形式上看司法的最终裁判结果是公正的,但这种没有效率的公正是一种降价打折的公正,不是社会所追求的公正。司法效率的实

5、现有赖于从程序到体制的一系列环节的改革与完善,而且效率与公正的矛盾的协调与解决,也会使对效率的追求经历难以想象的困难。在我们司法改革的设计之中,要实现司法效率至少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是应当注意的:第一,合理确定办案期限,严格执行审限要求。我国三大诉讼法都对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重要目的就是以效率换取公正,以效率实现公正。过去我们片面强调裁判结果的公正,司法机关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对诉讼法所规定的办案期限不以为然,且以种种借口和理由任意延长办案期限。由于诉讼成本高、效率低,实际中出现了当事人打不起官司,打官司打得倾家

6、荡产、企业倒闭的怪现象。这不但不能有效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而且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对社会的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在司法改革过程中,要进一步修订办案期限的规定,比如可否规定没有法律依据超过办案期限的,不管最终结果如何,一律作为重新审理的法定理由,并对责任人员予以错案追究。从立法和执法两个环节进行改革,是避免制度性和人为性诉讼迟延,进而提高司法效率的有效手段。第二,建立多元化的司法体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司法的触角相应地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作为一名司法人员,必然会感受到来自

7、知识结构和精力方面的巨大的压力。同时,无所不包的单一型人民法院体制已难以适应职能不断扩张的现实需要。此种状况如不加以改变,提高司法效率只能是空想。世界上司法效率比较高的国家,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司法体制的多元化。除了普通的刑事法院、民事法院、行政法院,另外还设立专门法院如关税法院、少年法院等等。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司职不同的审判及非诉调处,加上与此相适应而形成的各种专门律师机构的辅助,构成了对社会进行司法调节的有机整体,从而达到快速高效的目的。我国完全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上述做法,重建我国的司法体制,诸如设立刑事法院、商事法院

8、、行政法院、婚姻家庭法院等专门法院,使法院向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在我国加入WTO以后,随着对外贸易的逐步扩大,还可以设立诸如关税法院等。多元化的司法体制,必然要求造就一大批专家型法官,他们在自己的领域中是行家里手,能更好地从事司法活动,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理想的外部条件。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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