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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质疑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决定》将于明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无疑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人民陪审员制度将更加完善和规范,并将在司法实践中重新焕发生机。但本人才疏学浅,仔细研读《规定》后,却生出许多疑惑。觉得《决定》本身就不完善,不科学。与先行有关法律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感觉目前应当废除陪审员制度,却非常必要。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由来和发展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诉讼制度,其内容是,国家司法机关吸
2、收非职业司法人员作为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这一制度借鉴外国的陪审团制度和参审制度,让普通民众以陪审员的身份对审判工作进行民主监督,以保障司法公正,抑制司法腐败。实行陪审制度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常做法,其主要目的在于体现司法民主。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制,以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参审制。我国的陪审制度就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即由依法定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并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利的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最早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优良传统。目前法律散见于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中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
3、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民主政治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立法的初衷就在于,借鉴外国的陪审团制度或参审制度,从人民群众中吸收个别人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工作,让人民陪审员对审判工作进行民主监督,保障司法公正,抑制司法腐败,并作为加大普法力度的一种手段。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却是名存实亡、形同虚设,在司法改革大潮中显得漏洞百出,格格不入。但是,由于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严重影响了这项制度的实行。在我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历程上,人民陪审员制度也随之历经4次浮沉。1954年《宪法》使陪
4、审员制度成了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规定在1975年《宪法》中被废除了,又被1978年《宪法》恢复,到了1982年,我国现行《宪法》又将这一规定废除了。已在我国实行几十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由于现行的相关法律对其规定过于简单笼统而难以充分发挥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人民陪审员制度其实是名存实亡、形同虚设,在司法改革大潮中显得漏洞百出,格格不入。随着法官职业化的提出,人民陪审员制度就象瓜熟蒂落样悄然退出审判台,这也是历史的选择,历史的必然。 二、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有关
5、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太过原则,缺乏实践操作性。在我国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中,均只原则性的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这就给予了法院充分的自主选择权,导致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不愿请人民陪审员参加诉讼或只请人民陪审员参加一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社会效果较小的案件,这就必然引起人民陪审员制度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落于形式化; 2、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偏低。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中,对人民陪审员的素质要求并未作出具体而又明确的规定,只是非常笼统地规定了人民陪审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
6、满二十三岁的公民,这就使得人民法院在任用人民陪审员时,没有明确的标准及严格的条件限制,再加上本来人民法院对陪审员制度的不注重,直接导致了任用人民陪审员的随意性和平民化,直接导致了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偏低,无法正确适用法律行使好审判权; 3、人民陪审员的职权不明。人民法院组织法赋予了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同等的权利,采取了一揽子包干的形式,未加以必要的区分。而在审判实践中,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往往由于自身业务水平的限制,无法对案件有一个独到的法理见解,主审法官要帮助人民陪审员了解案情,为其解说具体适用法律的原理,和人民陪审员进行协商,这对本来工作
7、量就不小的主审法官来说,简直就是一个累赘,再加上普遍人民陪审员的素质不高,这就导致了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一种排斥心理。为了应付审判实践的需要,也就出现了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人民陪审员只要在开庭时往审判台上一坐,开完庭后把名字在合议庭笔录上一签,就完成了自己的光荣使命,似有“陪审员无才才是德”的意味。而人民陪审员也乐个不干活白捡便宜的好差使。竟有人认为:“陪审员嘛,主要工作就是陪,是配角,不是主角,案件审理的责任在于主审人,管那么多干嘛?反正不干活,法院照样得给我发补贴,还顺便讨个好人缘呢!何乐而不为呢?”(《人民法院组织
8、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 三、如何解决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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