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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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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也谈行政授权——兼谈与行政委托的区别也谈行政授权——兼谈与行政委托的区别行政授权是我国行政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近年来引起学术界、司法界及行政界的关注,但对其基本内容、基本要素的研究还很薄弱,极容易与其他制度混淆,甚至在立法上还存在相互矛盾、抵触的情形。因此,加强对行政授权的基础性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上均具有意义。一、行政授权的法律根据行政权力的法律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宪法、组织法规定的行政主体固有职权,二是宪法、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对行政主体的授权。在行政主体的这两种权力上,第一种权力是行政主体的基本
2、权力,因为行政主体主要是根据宪法、组织法的规定设置的,其基本职权在其被设立时即被赋予,也可以说这种职权是其与身俱有的,所以称之为固有职权。我国宪法、组织法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就是典型的固有职权。 也谈行政授权——兼谈与行政委托的区别也谈行政授权——兼谈与行政委托的区别行政授权是我国行政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近年来引起学术界、司法界及行政界的关注,但对其基本内容、基本要素的研究还很薄弱,极容易与其他制度混淆,甚至在立法上还存在相互矛盾、抵触的情形。因此,加强对行政授权的基础性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上均具有
3、意义。一、行政授权的法律根据行政权力的法律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宪法、组织法规定的行政主体固有职权,二是宪法、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对行政主体的授权。在行政主体的这两种权力上,第一种权力是行政主体的基本权力,因为行政主体主要是根据宪法、组织法的规定设置的,其基本职权在其被设立时即被赋予,也可以说这种职权是其与身俱有的,所以称之为固有职权。我国宪法、组织法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就是典型的固有职权。行政主体除了固有职权之外,宪法、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还可以授予其相应职权。但是这种职权不是其与身俱有的,而是
4、后天的,因为这种权力的不是基于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而是基于宪法、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土地管理部门的职权、环保部门的职权等是土地管理法和环境保护法授予的,而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既不是宪法,也不是组织法。行政主体基于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取得的行政职权均为行政授权。在我国,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职权多数是宪法、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授予的,因而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职权应界定为行政授权。笔者认为应当对传统的授权理论进行变革,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来解释行政授权。这一理论解释的出发点是把行政主体的职权划分
5、为固有职权和法律授权。作出这一理论解释的理由是现代国家广泛干预社会事务,行政职能日益扩展,往往一项新的社会立法的出现,就增加了行政机关的一项新的职能,就要设立一个相应的行政主体负责该项法律的实施及处理实施中的问题。这种于宪法、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的授权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会随着行政职能的扩展变得越来越多、越来越广泛。行政授权的根据能否是法律、法规以外的规章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学术界一向存在分歧,笔者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对此规定是明确的,即行政授权只能是法律、法规的授权,而不能是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授权。
6、尽管我国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规定规章也可以授权,但这一规定显然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相抵触,也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原则不相符合。对于同样一个问题,按照复议条例属于行政授权,而按照行政诉讼法则不属于授权,很容易在行政管理上和司法上造成混乱。我国行政诉讼法之所以规定授权必须是法律、法规的授权,这完全是从我国行政立法和行政管理的实践出发慎重考虑的结果。其一,我国目前“规章”自身存在的问题比较多,彼此之间冲突,又与更高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而且规章制定部门相互争权、争利,竞相扩大自己的权限。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再
7、规定规章可以授权,不仅解决不了目前规章自身存在的混乱问题,而且还会加剧这种混乱;其二,行政授权等于创立一个新的行政主体,一个授权立法的出现就等于在某一地方乃至全国创设了成千上万个行政主体,对这种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措施应当有严格限制;其三,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来看,只赋予法律、法规以行政授权的权限是适当的。无论从立法程序还是从内容上看,法律、法规都比其他规范性文件更为完善。二、行政授权的对象我国行政诉讼法只规定行政授权的对象是“组织”,但对该“组织”的性质、范围等并未有具体规定,有权机关也未对其作进一步解
8、释。笔者认为行政授权的对象至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首先,该“组织”应包括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组织”本身就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我国近几年的立法,特别是行政诉讼立法将组织划分为法人组织和其他组织。这种划分一方面突出了法人在组织中的地位,另一方面也将组织这一比较宽泛的概念具体化,变得容易理解和掌握。比如说法人组织就可以分解成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等。法律、法规将行政权授予法人组织这一点比较容易理解,那么能否将行政权授予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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