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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任何违法行为都应受到制裁,违法行为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票据违法行为也不例外。我国《票据法》第八章专章规定了票据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另外,1997年修订的《刑法》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中也规定了票据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一、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1)伪造、变造票据;(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3)签发空头支票或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4)签发无讨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5)汇票、木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
2、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凡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法律责任。1、对构成前述第(1)项行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对构成前述(2)(3)(4)(5)(6)项行为,数额较
3、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K有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3、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票据欺诈行为的,与出票人、持票人一起作为共犯,承担与之相应的刑事责任。4、实施前述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所谓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国家行政管理法规的人所作的处罚
4、。该等处罚主要有警告、罚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某项业务、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拘留等。行为人实施前述票据欺诈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被伪造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相关票据违法行为法律责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屮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的,给予处分(警告、记过、撤职、开除公职等);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上述行为给当事人造
5、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相关票据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该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行政责任: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主要有罚款、警告、通报批评、停止使用或办理有关票据结算以及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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