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伪造的法律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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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伪造的法律责任分析摘要:票据是贸易中主要的支付工具,而票据伪造的存在严重影响着票据流通的安全性,使票据关系当事人无法正常行使票据权利和履行票据义务。本文从票据伪造的基本含义入手,分析了票据伪造的构成、形态和种类,并针对各种票据伪造,主要从票据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刑事责任这三个角度,确定了不同的责任人,剖析了不同情况下的票据当事人的责任。关键词:票据伪造善意持票人签章票据伪造是指以行使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假冒他人或者虚构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伪造票据行为的违法行为。票据伪造发生后,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发生变化,对这些问题的处理关系到票

2、据的交易安全与流通,影响到票据支付功能的发挥,我们有必要对票据伪造的法律责任予以分析,以便推动票据法律制度的完善。1票据伪造的形态及种类票据行为的伪造分为出票行为的伪造和其他票据行为的伪造。出票行为的伪造,即票据上的出票人的签章是伪造行为人假冒的,又称为票据的伪造;其他票据行为的伪造,是出票行为之外的票据行为的伪造,包括背书伪造,承兑伪造,保证伪造等。构成票据伪造行为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首先,伪造者所为的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票据行为的要件。伪造实质上并非票据行为,但从该行为的表象看就是票据行为。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有四种,即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伪造这

3、些行为的任何一种,都构成票据伪造。其次,伪造者假冒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这是票据伪造的根本条件。所谓“假冒”,是指没有得到他人的授权。关于假冒的方法,司法实践中有这样几种情况,即模仿他人的签名;使用伪造的他人印章;盗用他人所有的印章;滥用保管中的他人印章。最后,伪造者以假冒票据换得一定利益,而持票人或者对持票人负了票据责任之人因此受损。伪造人伪造票据得手的情形大抵有:伪造人伪造票据后填上自己为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伪造人伪造票据后填上他人为收款人将票据交由他人,并从他人处取得对价;伪造人伪造票据后填上自己为收款人而后背书将票据转让于他人,并取得对

4、价;伪造人伪造票据后将收款人栏空着,直接将票据交由他人,并取得对价。认清票据伪造的形态和种类,对于认定票据责任人及其责任有重要作用。2票据伪造的法律责任我国《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从票据法的规定来看,法律对票据伪造明确规定了两点,其一是确认了持票人和真实签章人之间的票据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二对于伪造所引起的损失,由伪造人负法律责任。这其中所谓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不是指票据上的责任,而是指其他

5、法律如刑法、民法上的法律责任。这说明,票据法的规定不能充分解决在票据伪造中发生的法律问题,需要超越票据法的规定,來考虑票据伪造的法律责任。2.1票据法上的责任2.1.1伪造人的责任票据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其具有文义性的特点。文义性是说票据行为的内容耍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当事人承担票据上的法律责任也只以其在票据上的记载为准。在票据的当事人之间,不能向对方主张票据记载之外的权利,也不能以票据记载之外的事项向对方进行抗辩。对此《票据法》的第4条有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

6、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作为票据行为的伪造者,他并没有在票据上以口己的名义真实签章,所以也没有必要承担票据责任。2.1.2被伪造人的责任签章是票据行为成立的必要要件,当事人只有在票据上签章,才按照票据所载的文义负责。如果票据上所签盖的公章是伪造的,那么意味着被伪造人并没有作岀自己的真实签章,因此他自然也不需要承担票据上的责任。出票伪造的,出票人是票据的债务人之一,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但是,出票人并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记载出票事项,所以不是票据的出票人,持票人不能向出票人主张支付票据上的金额。其他票据行为伪造的,背书人

7、、承兑人、保证人都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都不被追索,不负票据责任。2.1.3伪造人的直接后手的责任票据流通屮,非直接当事人难以知悉其他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或伪造,但直接当事人却应该知悉。为了保障票据流通的安全,《票据法》第32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后手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即后手背书人有担保前一手背书人签章真实而非伪造的责任。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2.1.4真实签章人的责任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某个行为无效不影响其它行为。出票伪造的,虽然出票人的签章是伪造的,但是背书人、承兑

8、人等票据行为人的签章是真实的签章,因此要对票据负担保付款的责任,能够被追索,保障票据的流通,使善意持票人的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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