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子剑诉北京酷特地带商贸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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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ww.corwing.com陈子剑诉北京酷特地带商贸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时间:2009-06-17当事人:陈子剑、北京酷特地带商贸有限公司法官:苏志甫文号:(2009)朝民初字第00038号原告陈子剑,男,汉族,1973年11月23日出生,无业,住址浙江省青田县。委托代理人史西岗,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酷特地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1号楼2207室,现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尚都国际中心A座2206号。法定代表人苏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

2、声,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子剑与被告北京酷特地带商贸有限公司(简称酷特地带商贸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子剑的委托代理人史西岗,酷特地带商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子剑起诉称:2008年4月,我与酷特地带商贸公司签订特许加盟合同,交纳了加盟保证金22800元。但签约后,我发现酷特地带商贸公司在签约前没有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披露相关经营信息;其提供的产品种类、价格、服务方式与签订合同时的口

3、头承诺存在巨大差别,产品质量也不合格;其虽然授权我方使用“聪明贝贝”的品牌及标识,但其自身并没有取得“聪明贝贝”的商标权。故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聪明贝贝经销合作协议书》,判令酷特地带商贸公司返还保证金22800元、赔偿2008年4月4日起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损失及律师费5000元。酷特地带商贸公司答辩称:首先,双方签订的合同不是特许经营合同,而是普通的销售代理合同,故不适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我公司没有信息披露的义务;其次,我公司在签约当天向陈子剑发放了经营手册,其中涵盖了信息披

4、露的大部分内容,事实上也已经进行了信息披露。故我公司不同意陈子剑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4日,陈子剑(乙方)与酷特地带商贸公司(甲方)签订《聪明贝贝经销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主要约定以下内容:一、甲乙双方合作立场:乙方自愿申请并接受甲方授予的经营权,成为“聪明贝贝”区域的经销商;经双方同意,在协议范围内,乙方确定为甲方的特约经销商,双方属销售合作关系;甲方授权乙方于协议有效期内在甲方认可的专营超市使用“聪明贝贝”的标志、标识、门头,按“聪明贝贝”的统一管理及经营模

5、式经营“聪明贝贝”系列商品,乙方以向甲方交保证金的形式向甲方保证按协议规定经营从而取得“聪明贝贝”特约经销权;乙方获得上述特约经销权,须按甲方要求经营管理,不得超越协议范围和协议期限,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私自将该项权利转让;二、授权:根据乙方自愿申请,甲方授予乙方在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依法开办“聪明贝贝”超市,经营许可期与本合同期限自2008年4月4日起至2009年4月4日,有效期一年;乙方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向甲方一次性付清保证金22800元,乙方支付的保证金是乙方获得甲方经营许可之费用,并承诺

6、按协议规定经营的保证;乙方实际进货额从乙方第二次进货起按进货额每累计达一万元,甲方一次性返保证金800元,直到返完全部保证金为止。三、甲方的权利及义务:为满足销售体系及市场竞争的需要,甲方有权对其拥有的商标进行改进或变更;甲方在授予乙方特约经销权后,为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和声誉以及“聪明贝贝”品牌形象,有权对乙方的管理标准及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为使“聪明贝贝”科云网www.corwing.com--周文颖律师电话:18973119835QQ:2522461538法律服务无处不在

7、,让您随时、随地享受专业、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科云律师团)www.corwing.com经营的商品具有更大的竞争力,甲方将定期、不定期推出全新、时尚的商品。四、乙方的权利及义务:乙方作为甲方授权的特约经销商,有权在甲方授权地点的授权项目使用“聪明贝贝”品牌的VI形象(包括品牌标识、超市面装修、装饰形象、宣传资料图案等),有权在甲方授权地点运用甲方特有的经营模式及管理标准经营“聪明贝贝”超市;乙方拥有从甲方进货并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进行销售的权利。五、相关规定:乙方只能在甲方授权的地点实施经营行为

8、,不得擅自在其他区域另开新超市,如需新增超市,必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另行签订合作协议后方可运营;为保证全国统一品牌形象,乙方需要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广告宣传,须提前报请总部审核内容,经总部书面确认后方可执行;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商品价格一律按经销商级别享受最优惠供货价格待遇,特供商品或促销活动商品折扣价格另行制定。六、协议解除及终止:本协议终止后,乙方不得使用“聪明贝贝”品牌及一切有关的标识、装饰用具、超市面装修、宣传品等,不得销售标有“聪明贝贝”相关形象标识的商品。合同签订当日,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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